1. 行政罰
    1.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1. 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隨時進入事業單位執行檢查職務
      2. 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下列行為
        1.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2.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3.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 、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4.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2. 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1. 有關機關或團體拒絕勞動檢查機構請求提供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檢查之資料
      2. 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員之檢查結果,未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7日以上
      3. 事業單位未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
        1.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2.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3.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4. 四、申訴程序
    3. 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1. 15.1
      2. 15.2
      3. 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
        1. 發生應通報職業災害
        2.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4. 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1. 通報之監測資料有虛偽不實
    5.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1. 10.1
      2. 11.1
      3. 23.2
      4. 6.1
      5. 12.1
      6. 12.3
      7. 14.2
      8. 16.1
      9. 19.1
      10. 24
      11. 31.1
      12. 31.2
      13. 37.1
      14. 37.2
      15. 6.2
      16. 15.1
      17. 15.2
      18.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19.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0. 按次處罰
      21. 發生職業病
      22. 立即開罰
    6. 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1. 7.1
      2. 8.1
      3. 13.1
      4. 14.1
      5. 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按次處罰
    7.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1. 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未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
      2. 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或型式驗證逾期者,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產品
    8. 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1. 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
    9.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 指定之機械設備器具未依規定登錄
      2. 10.2
      3. 6.2
      4. 12.4
      5. 20.1
      6. 20.2
      7. 21.1
      8. 21.2
      9. 22.1
      10. 23.1
      11. 32.1
      12. 34.1
      13. 38
      14. 17
      15. 18.3
      16. 26
      17. 27
      18. 28
      19. 29.3
      20. 33
      21. 39.4
      22. 36.1
      23.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24.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25. 立即開罰
      26. 不給付工資
    10. 3千元以下罰鍰
      1. 勞工違反勞工3義務
        1. 接受體檢健檢
        2. 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1.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1. 代行檢查機構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12. 予以警告或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
      1. 驗證機構違反規定
      2. 監測機構違反規定
      3. 醫療機構違反規定
      4. 訓練單位違反規定
      5. 顧問服務機構違反規定
      6. 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13. 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 其他行政處分
    1. 停工
      1. 36.1
        1. 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 已發生職業災害
        3. 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4. 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2. 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1. 產品
        1. 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之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2.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3. 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揭示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或型式驗證逾期之產品
      2. 化學品
        1.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管制性化學品
    3. 其執行所需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3. 名譽罰
    1. 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
      1. 發生應通報之職業災害
      2. 除勞工外,雇主有違反職安法之情形
      3. 發生職業病
  4. 刑罰
    1.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1. 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2. 違反停工通知者
        1.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
        2.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3. 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3.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2.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1. 6.1
      2. 16.1
      3. 發生應通報職業災害
    3.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科或併科18萬元以下罰金
      1. 6.1
      2. 16.1
      3. 18.1
      4. 29.1
      5. 30.1
      6. 30.2
      7. 37.4
      8. 違反36.1之停工通知
      9. 發生應通報職業災害
      10. 立即開罰
    4.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