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本質
    1. a.本法採所有與經營分離模式,並明文賦予股東與監察人對於公司之特定文件有查閱之權限(§210、§218)。
    2. b.相較於股東與監察人查閱權限之規定,本法並未明文賦予董事相當之權限。
    3. c.小結:董事之資訊權,應屬董事執行職務所必然附隨之內涵──按公司法§8I及§23I,董事於執行職務時,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要求董事善盡此等義務,自應使其知悉、獲得與執行職務之事務相關之各種資訊。
  2. B.現行法之規定
    1. a.獨立董事
      1. 1.設置
        1. 依章程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證交法§14-2I)
      2. 2.權限
        1. (1)多數見解認為獨立董事係欲某程度上以獨立董事取代監察人,因此獨立董事宜享有監察權,
        2. (2)從而本法中有關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之相關規定,於獨立董事自應有所適用。
        3. (3)證交法§14-4III規定,承認上市公司得以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並於第四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成員,準用公司法§218I。
      3. 3.小結
        1. 依證交法§14-4II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因此在公開發行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時,獨立董事之資訊請求權,已透過立法明文承認之。
    2. b.一般董事
      1. 1.不具獨立董事身分之董事,不當然得援用證交法§14-4而享有請求資訊權。
      2. 2.此外,本法下並無明文賦予董事資訊請求權,從而一般董事是否享有資訊請求權,仍有疑問。
  3. C.經濟部之見解
    1. a.資訊請求權之主體
      1. 1.董事執行業務自有查閱或抄錄簿冊之權
        1. 董事為執行業務上需要,自有查閱、抄錄公司章程、簿冊之權,並應負其保密義務,惟如另有公司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2. 依本部76年商第17612號函釋略以:『董事會就其權限言,對公司有內部監察權,為使內部監察權奏效,身為董事會成員之董事,如為執行業務上需要,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章程、簿冊之權』。
        3. 準此,董事為執行業務而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有關章程、簿冊之權,公司不得拒絕之。
        4. 至於查閱或抄錄應負保密義務,自是董事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範疇」。前經本部94年7月5日經商字第09409012260號函釋在案。
        5. 如公司係將股東名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亦同依上開規定辦理。惟公開發行公司,如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自從其規定。
      2. 2.董事會依據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有將章程及有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人營業處所之義務。
        1. 一、查公司法第二百十條第二項所稱「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乃指能表明自己身分與公司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而言。
        2. 二、次查§210I規定,董事會有將章程及有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人營業處所之義務。按董事乃董事會之成員,且董事會就其權限言,
        3. 對公司有內部監察權,為使內部監察權奏效,身為董事會成員之董事,如為執行業務上需要,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抄錄§210I章程、簿冊之權。
      3. 3.小結
        1. 準此,董事為執行業務而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或抄錄公司法§210I有關章程、簿冊之權,公司不得拒絕之。
        2. 至於查閱或抄錄應負保密義務,自是董事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範疇。觀經濟部之立場,似認為無庸區分董事資格,均肯認董事之資訊請求權。
    2. b.資訊請求權之客體
      1. 1.董事請求資訊之依據:依上述經濟部見解,係以本法第210條為董事請求資訊之依據。
      2. 2.董事得請求之資訊範圍:由於§210I僅規定董事會應備置「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解釋上請求範圍應受該條文義之拘束,不包含此三者以外之其他資訊。
  4. D.本文見解
    1. a.經濟部函釋肯認董事之資訊請求權,然為肯定董事資訊權,迂迴地認為董事會具有一定的監察權,進而肯認其具有本法第210條之查核權,與現行公司法分權模式並不完全吻合。
  5. E.結論
    1. a. 乙依法有權請求A公司提供C之評估報告。甲得否請求A公司提供該報告?現行法似無明文規定,但經濟部函釋肯認之;惟此一解釋逾越法條文義範圍。
    2. b. 正本清源之道為修訂公司法,以明文肯認董事均得為請求資訊之主體,並適度規範可請求資訊範圍,以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