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总则
    1. 适用建筑
      1. 普通工业、民用(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2. 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火力发电厂、变电站建筑,如有专用规范,宜从专用的防火设计
      3. 不适用于: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2.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
      1. 1. 遵循本规范的前提下
      2. 2 采取更为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2. 2 术语
    1. 高层建筑: 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其他民用建筑
    2. 裙房: 高层建筑主体投影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3.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建筑首层(或1F+2F),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5.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6.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3. 3 厂房与仓库
  4.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5. 5 民用建筑
    1.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 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建筑
      2. 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
      3. 各耐火等级的建筑,对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有要求
    2. 5.2 总平面布局
      1. 1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1. 特殊情况, 超过100米的建筑不折减
      2. 2 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间距
      3. 3 与锅炉房的间距
      4. 4 多层民用建筑成组布置 (占地面积之和≯2500m2, 组内建筑间距≮4m
      5. 5 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3. 5.3 防火分区及层数
      1. 1 高层1500
      2. 2. 多层2500
      3. 3. 地下或半地下 500
      4. 4. 地下或半地下设备用房1000
      5. 5. 商业营业厅、展厅
      6. 6. 餐饮:按照普通公共建筑
      7. 7.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面积为满足功能需求扩大时,应采取相关防火措施,并进行消防论证
      8. 8.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联通的开口,防火分区应叠加
      9. 9. 中庭
      10. 10. 总建筑面积>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11. 11.有顶盖的商业街
    4. 5.4 平面布局
      1. 1. 不同功能的建筑上下组合时,应用防火分隔
      2. 2. 商店、展览厅采用三级耐火极限建筑时,只能布置在首层、二层;采用四级耐火极限建筑时,只能布置在首层
      3. 3. 商店、展览厅不能放在地下三层
      4. 4. 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5. 5. 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6. 6. 教学建筑、食堂、菜场
      7. 7. 剧场、电影院、礼堂
      8. 8. 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9. 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
      10. 10 除商业服务网点之外,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
      11. 11 商业服务网点和住宅合建
      12. 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13. 13 柴发机房
    5.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6. 6 建筑构造
  7. 7 灭火救援设施
  8.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9.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 10 电气
  11. 11 木结构建筑
  12. 12 城市交通隧道
  13.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4.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5.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6. 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