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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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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建筑
- 普通工业、民用(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 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火力发电厂、变电站建筑,如有专用规范,宜从专用的防火设计
- 不适用于: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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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
- 1. 遵循本规范的前提下
- 2 采取更为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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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 高层建筑: 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其他民用建筑
- 裙房: 高层建筑主体投影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建筑首层(或1F+2F),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 3 厂房与仓库
-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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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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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建筑
- 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
- 各耐火等级的建筑,对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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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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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 特殊情况, 超过100米的建筑不折减
- 2 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间距
- 3 与锅炉房的间距
- 4 多层民用建筑成组布置 (占地面积之和≯2500m2, 组内建筑间距≮4m
- 5 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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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防火分区及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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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层1500
- 2. 多层2500
- 3. 地下或半地下 500
- 4. 地下或半地下设备用房1000
- 5. 商业营业厅、展厅
- 6. 餐饮:按照普通公共建筑
- 7.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面积为满足功能需求扩大时,应采取相关防火措施,并进行消防论证
- 8.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联通的开口,防火分区应叠加
- 9. 中庭
- 10. 总建筑面积>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 11.有顶盖的商业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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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平面布局
- 1. 不同功能的建筑上下组合时,应用防火分隔
- 2. 商店、展览厅采用三级耐火极限建筑时,只能布置在首层、二层;采用四级耐火极限建筑时,只能布置在首层
- 3. 商店、展览厅不能放在地下三层
- 4. 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 5. 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 6. 教学建筑、食堂、菜场
- 7. 剧场、电影院、礼堂
- 8. 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 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
- 10 除商业服务网点之外,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
- 11 商业服务网点和住宅合建
- 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 13 柴发机房
-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6 建筑构造
- 7 灭火救援设施
-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0 电气
- 11 木结构建筑
- 12 城市交通隧道
-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