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論
解釋憲法程序
機關權限爭議
中央地方機關
法令違憲
中央地方機關
人民
1/3 立委
不必為少數黨或反對票
認有違憲疑義
均可聲請
1/3
聲請要件
修法未果
行使職權
合議制
集體行使職權
實務
但不為正確解
連署即屬
不以院會討論,表決未果為條件
但須對聲請標的
有行使職權之事實或表現
適用法律
須是已存在法規
不可為尚在研擬
大法官非為憲法諮詢機關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倘若遇法有嫌疑違憲
應該先嘗試修法
法官
以案件尚在繫屬中為要件
371
572
疑義解釋
中央地方機關
1/3 立委
憲法解釋之效力
人之效力
不影響已判決確定之個案
惟聲請人個案得據以為再審之救濟
時之效力
立即失效
定期失效
對聲請人保護缺陷
檢討改進
尚屬合憲
290
朔及失效
單純違憲宣告
419
事之效力
拘束全國機關和人民
大法官本身不受拘束
439
211
重複違憲立法禁止
意義
立法者另立原已受違憲宣判內容一樣的法
實務運作
肯定說
可以繼續宣告違憲
學界
反對見解
自由立法空間
我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
集中制
法律違憲審查
各級法官
憲法80條依法審判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釋字371
分散制
命令違憲審查
大法官
宣告無效或撤銷
各級法院
僅得拒絕適用
釋字137
216
並非謂可逕自排斥
而是可表示不同見解
不受拘束
抑制性
各級法院 - 命令審查權
具體審查
大法官會議
抽象審查為主
憲法疑義解釋
單純就憲法條文解釋意涵
具體規範審查
各級法官得針對個案暫停審判
聲請釋憲
抽象規範審查
不須有個體事件為前提
即可審查
意義: 大法官審查對象為法規
非 個案
具體審查為輔
大審法19條
政黨違憲審查
有真正「判決」
司法違憲審查密度
德國
美國
三重基準
合理
嚴格
中度
我國
違憲審查正當化
問題
抗多數決
解決學說
「二元民主」
憲法時刻
尋常政治決定
基本權利
總論
基本權違憲審查方法論
Step 1
是否有基本權受侵害
1. 是否受侵害
2. 基本權之行使是否受到干預
Step 2
侵害者是否為國家行為?
例外
私人行為
國家行使行政輔助行為
Step 3
是否符合形式法律保留
法明確性
432
授權明確
390
394
例外
大學自治
563
636
司法行政命令
530
Step 4
是否符合實質法律保留
比例原則
649
正當法律程序
631
信賴保護
574
不朔及既往原則
574
各論
平等權
審查步驟
1. 有無「法律上差別待遇」
2. 何種差別待遇
3. 決定審查標準為合?
4. 「目的」或「本質」的審查
差別待遇的「理由」合憲嗎?
5. 「手段 - 目的合致性」的審查
差別待遇與其目的是否有足夠的關聯性
實質平等
我國大法官定義
形式平等
齊頭、機械式
不容許絲毫一點差別待遇
實質平等
考慮到事務內涵
給予不同待遇
事實差異是否存在
差別待遇是否合理
優惠性差別待遇
視障按摩 vs. 色盲招生
釋字649 vs. 釋字626
基本國策的運用
626
決定審查基準
嚴格審查
目的是否為重要公眾利益
手段與目的的實質關聯
649
作為目的正當性依據
保障弱勢工作權具備公眾利益
優惠性差別待遇之目的合於規範
審查基準的決定
626
中度?
649
中度
須對非視障者之權利並未造成過度限制
實質關聯內涵不清
626
警察工作確實需要鑑別顏色
自由權
人身自由
言論自由
學術自由
宗教自由
集會結社
職業自由
生命權
社會權
參政權爭點
為列舉全
政府體制
機關忠誠義務
權力分立之解釋論
我國政府體制
總統元首豁免權
及國家機密特權
行政院
獨立機關之設立
立法院
司法院
地方自治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