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論
    1. 解釋憲法程序
      1. 機關權限爭議
        1. 中央地方機關
      2. 法令違憲
        1. 中央地方機關
        2. 人民
        3. 1/3 立委
          1. 不必為少數黨或反對票
          2. 認有違憲疑義
          3. 均可聲請
          4. 1/3
          5. 聲請要件
          6. 修法未果
          7. 行使職權
          8. 合議制
          9. 集體行使職權
          10. 實務
          11. 但不為正確解
          12. 連署即屬
          13. 不以院會討論,表決未果為條件
          14. 但須對聲請標的
          15. 有行使職權之事實或表現
          16. 適用法律
          17. 須是已存在法規
          18. 不可為尚在研擬
          19. 大法官非為憲法諮詢機關
          20.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21. 倘若遇法有嫌疑違憲
          22. 應該先嘗試修法
        4. 法官
          1. 以案件尚在繫屬中為要件
          2. 371
          3. 572
      3. 疑義解釋
        1. 中央地方機關
        2. 1/3 立委
    2. 憲法解釋之效力
      1. 人之效力
        1. 不影響已判決確定之個案
        2. 惟聲請人個案得據以為再審之救濟
      2. 時之效力
        1. 立即失效
        2. 定期失效
          1. 對聲請人保護缺陷
        3. 檢討改進
          1. 尚屬合憲
          2. 290
        4. 朔及失效
        5. 單純違憲宣告
          1. 419
      3. 事之效力
        1. 拘束全國機關和人民
        2. 大法官本身不受拘束
          1. 439
          2. 211
      4. 重複違憲立法禁止
        1. 意義
          1. 立法者另立原已受違憲宣判內容一樣的法
        2. 實務運作
          1. 肯定說
          2. 可以繼續宣告違憲
        3. 學界
          1. 反對見解
          2. 自由立法空間
    3. 我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
      1. 集中制
        1. 法律違憲審查
          1. 各級法官
          2. 憲法80條依法審判
          3.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4. 釋字371
      2. 分散制
        1. 命令違憲審查
          1. 大法官
          2. 宣告無效或撤銷
          3. 各級法院
          4. 僅得拒絕適用
          5. 釋字137
          6. 216
          7. 並非謂可逕自排斥
          8. 而是可表示不同見解
          9. 不受拘束
      3. 抑制性
      4. 各級法院 - 命令審查權
        1. 具體審查
      5. 大法官會議
        1. 抽象審查為主
          1. 憲法疑義解釋
          2. 單純就憲法條文解釋意涵
          3. 具體規範審查
          4. 各級法官得針對個案暫停審判
          5. 聲請釋憲
          6. 抽象規範審查
          7. 不須有個體事件為前提
          8. 即可審查
          9. 意義: 大法官審查對象為法規
          10. 非 個案
        2. 具體審查為輔
          1. 大審法19條
          2. 政黨違憲審查
          3. 有真正「判決」
    4. 司法違憲審查密度
      1. 德國
      2. 美國
        1. 三重基準
          1. 合理
          2. 嚴格
          3. 中度
      3. 我國
    5. 違憲審查正當化
      1. 問題
        1. 抗多數決
      2. 解決學說
        1. 「二元民主」
          1. 憲法時刻
          2. 尋常政治決定
  2. 基本權利
    1. 總論
      1. 基本權違憲審查方法論
        1. Step 1
          1. 是否有基本權受侵害
          2. 1. 是否受侵害
          3. 2. 基本權之行使是否受到干預
        2. Step 2
          1. 侵害者是否為國家行為?
          2. 例外
          3. 私人行為
          4. 國家行使行政輔助行為
        3. Step 3
          1. 是否符合形式法律保留
          2. 法明確性
          3. 432
          4. 授權明確
          5. 390
          6. 394
          7. 例外
          8. 大學自治
          9. 563
          10. 636
          11. 司法行政命令
          12. 530
        4. Step 4
          1. 是否符合實質法律保留
          2. 比例原則
          3. 649
          4. 正當法律程序
          5. 631
          6. 信賴保護
          7. 574
          8. 不朔及既往原則
          9. 574
    2. 各論
      1. 平等權
        1. 審查步驟
          1. 1. 有無「法律上差別待遇」
          2. 2. 何種差別待遇
          3. 3. 決定審查標準為合?
          4. 4. 「目的」或「本質」的審查
          5. 差別待遇的「理由」合憲嗎?
          6. 5. 「手段 - 目的合致性」的審查
          7. 差別待遇與其目的是否有足夠的關聯性
        2. 實質平等
          1. 我國大法官定義
          2. 形式平等
          3. 齊頭、機械式
          4. 不容許絲毫一點差別待遇
          5. 實質平等
          6. 考慮到事務內涵
          7. 給予不同待遇
          8. 事實差異是否存在
          9. 差別待遇是否合理
        3. 優惠性差別待遇
          1. 視障按摩 vs. 色盲招生
          2. 釋字649 vs. 釋字626
          3. 基本國策的運用
          4. 626
          5. 決定審查基準
          6. 嚴格審查
          7. 目的是否為重要公眾利益
          8. 手段與目的的實質關聯
          9. 649
          10. 作為目的正當性依據
          11. 保障弱勢工作權具備公眾利益
          12. 優惠性差別待遇之目的合於規範
          13. 審查基準的決定
          14. 626
          15. 中度?
          16. 649
          17. 中度
          18. 須對非視障者之權利並未造成過度限制
          19. 實質關聯內涵不清
          20. 626
          21. 警察工作確實需要鑑別顏色
      2. 自由權
        1. 人身自由
        2. 言論自由
        3. 學術自由
        4. 宗教自由
        5. 集會結社
        6. 職業自由
      3. 生命權
      4. 社會權
      5. 參政權爭點
      6. 為列舉全
  3. 政府體制
    1. 機關忠誠義務
    2. 權力分立之解釋論
    3. 我國政府體制
    4. 總統元首豁免權
      1. 及國家機密特權
    5. 行政院
      1. 獨立機關之設立
    6. 立法院
    7. 司法院
    8. 地方自治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