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濟貧法
    1. (一)分類救濟原則
      1. 1.有工作能力的貧民
        1. 強迫進入輔導院,從事工作; 嚴禁市民佈施→社會亂源
      2. 2.無工作能力的貧民
        1. 進入救濟院,或院外救濟
      3. 3.失依兒童
        1. 設法領養或寄養→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2. (二)親屬責任
      1. 認為親屬須輔起基本的照顧與支持自家窮人的責任, 如親屬無力扶持,才由救濟院收容
    3. (三)居住權利
      1. 1.規定貧民救濟由地方辦理,避免窮人到處遷移,重複領救濟金 限制窮人的居住時間→影響未來公共救助工作
      2. 2.久住的窮人須對地方有所貢獻,EX:繳稅
    4. (四)地方責任
      1. 規定居住權是接受救濟的重要條件之一 救濟之責任→人籍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