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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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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類救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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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工作能力的貧民
- 強迫進入輔導院,從事工作;
嚴禁市民佈施→社會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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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工作能力的貧民
- 進入救濟院,或院外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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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依兒童
- 設法領養或寄養→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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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屬責任
- 認為親屬須輔起基本的照顧與支持自家窮人的責任,
如親屬無力扶持,才由救濟院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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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權利
- 1.規定貧民救濟由地方辦理,避免窮人到處遷移,重複領救濟金
限制窮人的居住時間→影響未來公共救助工作
- 2.久住的窮人須對地方有所貢獻,EX: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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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責任
- 規定居住權是接受救濟的重要條件之一
救濟之責任→人籍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