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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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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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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依据:国家的意志
- 一个法律部门: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 分类:普遍、区域、一般、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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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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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
- 对于两个国家来说,可以为第三国创设权限,但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撤回
- 除经第三国同意,不可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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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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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惯例
-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上升为国家法律,习惯是法律,且不可由当事人决定是否选择
- 一般法律原则
-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 国际组织的决议
- 编纂
- 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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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进程
- 战争法—贸易法—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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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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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
- 各国公认
- 各个领域全局原则
-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
- 是国际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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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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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于强制法
- 强制法体现在条约中
- 不一定是全局性的
- 不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
- 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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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互相尊尊主权
-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 互不干涉内政
- 互不侵犯
- 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 民族自决
- 公平互利
- 和平共处
- 国际合作
-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 和平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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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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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 2.直接承担国际权利义务关系的能力
-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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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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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概念
- 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对内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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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形式
- 单一国、复合国、永久中立国
- 国际组织
- 争取独立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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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个人的国家法主体地位
- 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 三者缺一不可
- 承认与继承
- 基本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