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含义及基本原则
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过程中锁产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首要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合理性原则: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情理、符合社会公德
行政主体
涵义: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权:独立拥有行政职权
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先行处置权)
受益权
名:自己的名义
责:独立承担产生的法律责任
范围
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政府)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
区公所:县、自治县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
派出机构(政府职能部门)
派出所:行政主体 警告 500以下罚款
工商所
税务所
行政复议
含义
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
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是否合法,是否适当
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为
行政救济行为
范围: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
程序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委托的机关
被授权的组织
批准机关
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受理,60日内决定,延长不超过30
复议决定种类
维持决定
履行决定-针对不作为
撤销决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错误
违反程序
超越滥用职权
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行政诉讼
含义
向人民法院
审查合法性
范围:具体行政行为
管辖:级别高的找中级法院 如海关 发明专利
原告就被告,在被告地
涉及不动产在所在地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或复议所在地人民法院
限制人身自由的可在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地
诉讼当事人
复议维持的告原机关,改变的告复议机关
国家赔偿 新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生效
合法:补偿
不合法:赔偿
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
行政行为
涵义: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主体
行使行政职权
分类
抽象、具体
适用对象 特定具体 不特定抽象
立法-抽象
是否反复适用 能抽象 不能具体
羁束、裁量:是否有回旋余地
依职权行为和申请行政行为
授益性和侵益性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种类
警告:书面形式的谴责与告诫(精神罚)
罚款:罚款不同于罚金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能力罚、行为罚):附有期限整顿要求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意外
地方性法规: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
规章: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
适用
不予处罚
精神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
不满14周岁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超过追责时效:2年内未发现,发生日起计算,连续的从终止日计算
不再罚原则:不能给予同一种类
程序
简易程序
事实确凿
处罚明确、有依据
50元以下或警告,对组织1000以下或警告
一般程序
立案
不少于两人
告知
听取陈述申辩或听证会
听证程序
适用:责令停产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大额罚款
当事人申请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决定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
执行:罚缴分离原则
决定者
收缴者:制定银行 15日内
当场收缴制度
20以下
事后难执行
特殊地区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许可
含义
须申请
授益性
要式,须按法律规定程序格式 书面
种类
许可享有的程度
排他性
非排他性
能否单独使用
独立
附文件
设定
法律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的方式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
以上都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满一年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程序
决定期限
当场
一机关决定20日内 经批准可延长10日,告知,
平级多机关45日,可延长15日
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许可证
行政裁决(仲裁不是行政裁决)
主体是特定行政机关
对象是特定民事纠纷
具有准司法性
其他
行政给付
行政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