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貨幣系統運作
    1. 演進
      1. 金本位制:以黃金數量決定幣值
      2. 固定匯率制度:1944年IMF成立後建立之制度,以美元或黃金作為幣值基準
      3. 浮動匯率制度:幣值決定於各國央行控制之貨幣供給量,易受利率變動、經濟景氣、戰爭、能源危機等而影響。
      4. 歐元:2002年2月起,歐陸十二個國家(不含瑞士、丹麥、英國)組成歐盟所使用之單一貨幣。
    2. 種類
      1. 直接報價與間接報價
      2. 買進匯率及賣出匯率(以銀行觀點)
      3. 即期匯率及遠期匯率
      4. 自由匯率及官定匯率
      5. 現時匯率與歷史匯率
        1. 現時匯率
          1. 就資產負債而言為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收盤匯率)
          2. 就損益科目而言為損益認列日之即期匯率
          3. 若匯率無巨幅波動,實務上以加權平均即期匯率為現時匯率。但題目若有給發生日匯率就得用題目給的匯率。
        2. 歷史匯率
          1. 特定交易發生日之匯率
  2. 功能性貨幣、外幣及表達貨幣
    1. 定義
      1. 外幣:功能性貨幣以外之貨幣
      2. 功能性貨幣:企業營運所處主經濟環境之貨幣
      3. 表達貨幣:表達財務報表之貨幣
    2. 決定功能性貨幣
      1. 應就商品及勞務之成本及銷售價格進行考量
        1. 應著重於決定交易價格的主要經濟環境
          1. 此點為優先考量之標準
      2. 考量籌資活動之貨幣
      3. 決定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應考量
        1. 是否為報導個體延伸,不具有高度自主性
          1. 是=>功能性貨幣可能與報導個體相同
          2. 否=>功能性貨幣可能為當地貨幣
        2. 是否高比例之交易屬與報導個體交易
          1. 是=>功能性貨幣可能與報導個體相同
        3. 是否現金流量直接影響報導個體,並隨時可匯回
          1. 是=>功能性貨幣可能與報導個體相同
        4. 是否現金流量須報導個體提供援助
          1. 是=>功能性貨幣可能與報導個體相同
  3. 外幣交易類別
    1. 非衍生性工具之外幣交易
      1. 一般交易
      2. 構成國外淨投資一部份之貨幣性交易
      3. 避險交易
    2. 衍生性工具之外幣交易
      1. 非避險交易
      2. 避險交易
        1. 公允價值避險
          1. 已認列資產或負債
          2. 未認列確定承諾
        2. 現金流量避險
          1. 高度很有可能之預期交易
          2. 已認列資產或負債
          3. 未認列確定承諾
        3. 國外淨投資之避險
    3. 上述交易均面臨會計處理三個問題:
      1. 1.如何換算為功能性貨幣
      2. 2.期末如何衡量
      3. 3.衡量之兌換差異如何處理
  4. 非衍生會計處理
    1. 非衍生性非金融資產及負債僅得於規避匯率風險時可指定為避險工具
    2. 一般交易
      1. 交易發生日
        1. 應依交易日即期匯率入帳
        2. 匯率無劇烈波動,可依平均匯率
      2. 期末
        1. 貨幣性
          1. 定義:持有之貨幣;收付具有固定或可決定數量之貨幣資產或負債
          2. 收盤匯率換算
        2. 非貨幣性
          1. 以外幣歷史成本衡量者
          2. 歷史匯率
          3. 以外幣公允價值衡量者
          4. 以決定公允價值當日之匯率
          5. 比較而得之金額
          6. 先換算再比較
          7. 存貨
          8.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
          9. 資產減損
          10. 帳面值與可回收金額
      3. 兌換差額
        1. 貨幣性
          1. 除構成國外淨投資之一部份之貨幣性項目列入OCI外,其餘均為當期損益
        2. 非貨幣性
          1. 以外幣歷史成本衡量者
          2. 不會產生兌換損益
          3. 以外幣公允價值衡量者
          4. 與該非貨幣性之損益處理方式一致
          5. 存貨
          6. LCM後調整銷貨成本,屬當期損益。存貨之兌換差額入當期損益
          7.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8. 評價為OCI,匯率變動亦為OCI
          9. 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
          10. 公允價值變動為當期損益,故匯率變動亦為當期損益
        3. 依外幣計價之貨幣性金融資產及負債(同時有公允價值及匯率變動之情形)
          1. 除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基於實務考量可不予區分外,其餘
          2. 公允價值變動數
          3. (期末公允價值外幣數-期未帳面值外幣數)*期末收盤匯率
          4. 兌換損益變動數
          5. 1.期初公允價值(=BV)*(期末收盤匯率-期初收盤匯率)
          6. 2.加上=>本期外幣變動數(如折溢價外幣數)*(平均匯率-期初收盤匯率)
    3. 構成國外淨投資之一部份(貨幣性項目)
      1. 應收或應付款項不擬於可預見之未來結清
      2. 母公司單獨財務報表
      3. 子公司個別財務報表
      4. 母公司個體報表
        1. 列為OCI(換算調整數)
      5. 兌換差額列為當期損益
  5. 遠期外匯合約(衍生性會計處理)
    1. 非避險交易
      1. 承諾日
        1. 權利義務通常相等,淨公允價值為0
          1. 備忘記錄
      2. 期末
        1. 以簽訂遠期匯率與期末遠期匯率剩餘期間之價格計算損益
          1. 買入
          2. 簽訂遠期價格(32)>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0)
          3. 鎖定買32元,但逺期價剩30,還是得用32買=>損失
          4. DR:金融工具評價損失
          5. CR:交易目的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6. 簽訂遠期價格(30)<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2)
          7. 鎖定買30元,但逺期價為32,還是得用30買=>利得
          8. DR:交易目的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9. CR:金融工具評價利益
          10. 賣出
          11. 簽訂遠期價格(32)>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0)
          12. 鎖定賣32元,但逺期價剩30,還是得用32賣=>利益
          13. DR:交易目的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14. CR:金融工具評價利益
          15. 簽訂遠期價格(30)<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2)
          16. 鎖定賣30元,但逺期價為32,還是得用30賣=>損失
          17. DR:金融工具評價損失
          18. CR:交易目的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2. 題目有給利率須折現
          1. 月單利
          2. 1/(1+R/12*N)
          3. 月複利
          4. 1/(1+R/12)^N
      3. 結清日
        1. 補入差額評價損益分錄
        2. 利益
          1. DR:現金
          2. CR:交易目的金融工具
        3. 損失
          1. DR:交易目的金融工具
          2. DR:現金
    2. 避險交易
      1. 公允價值避險
        1. 已認列資產及負債
          1. 已認列外幣資產=>怕未來匯率下跌
          2. 賣出遠匯
          3. 承諾日
          4. 避險工具:權利義務通常相等,淨公允價值為0
          5. 備忘記錄
          6. 被避險項目:
          7. DR:A/R(美元)
          8. CR:銷收
          9. 避險成本已鎖定
          10. 等於承諾日之即期匯率與簽訂遠期匯率之差額
          11. 期末
          12. 避險工具:以簽訂遠期匯率與期末遠期匯率剩餘期間之價格計算損益
          13. 賣出遠期合約
          14. 簽訂遠期價格(32)>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0)
          15. 鎖定賣32元,但逺期價剩30,還是得用32賣=>利益
          16. D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17. CR:金融工具評價利益
          18. 簽訂遠期價格(30)<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2)
          19. 鎖定賣30元,但逺期價為32,還是得用30賣=>損失
          20. DR:金融工具評價損失
          21. C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22. 被避險項目:以期末收盤「即期匯率」-立帳「即期匯率」評價(貨幣性項目)
          23. 若避險工具為利益時
          24. DR:兌換損失
          25. CR:A/R
          26. 若避險工具為損失時
          27. DR:A/R
          28. CR:兌換利益
          29. 雖被避險項目係以即期匯率評價,但以遠期價格計算之外幣AR變動數會與避險工具之損益完全抵銷,故避險完全有效
          30. 結清日
          31. 避險工具:除補入差額評價損益分錄外,仍須結清
          32. 利益
          33. DR:現金
          34. C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35. 損失
          36. D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37. DR:現金
          38. 被避險項目:仍以結清日即期匯率評價
          39. DR:A/R
          40. CR:兌換利益
          41. 已認列外幣負債=>怕未來買匯成本上漲
          42. 買入遠匯
          43. 與上述相反
        2. 確定承諾
          1. 確定未來用外幣購入資產=>怕未來外幣匯率上漲
          2. 買入遠匯
          3. 確定未來用外幣出售資產=>怕未來外幣匯率下跌
          4. 賣出遠匯
          5. 承諾日
          6. 權利義務通常相等,淨公允價值為0
          7. 備忘記錄
          8. 被避險項目:無分錄
          9. 期末
          10. 避險工具:仍以簽訂遠期匯率與期末遠期匯率剩餘期間之差異計算損益
          11. 買入遠期合約
          12. 簽訂遠期價格(32)>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0)
          13. 鎖定買32元,但逺期價剩30,還是得用32買=>損失
          14. DR:金融工具評價損失
          15. C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16. 簽訂遠期價格(30)<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2)
          17. 鎖定買30元,但逺期價為32,還是得用30買=>利得
          18. D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19. CR:金融工具評價利益
          20. 賣出遠期合約
          21. 簽訂遠期價格(32)>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0)
          22. 鎖定賣32元,但逺期價剩30,還是得用32賣=>利益
          23. D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24. CR:金融工具評價利益
          25. 簽訂遠期價格(30)<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2)
          26. 鎖定賣30元,但逺期價為32,還是得用30賣=>損失
          27. DR:金融工具評價損失
          28. C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29. 被避險項目:因僅為承諾,原仍無分錄,但因已指定為公允價值避險(當期法),故應認列公允價值變動數
          30. 重點是此處的被避險項目評價計算基礎與避險工具相同,即均用遠期匯率差異數計算,故損益可完全抵銷
          31. 若避險工具為利益時
          32. DR:金融工具評價損失
          33. CR:其他負債-確定承諾
          34. 若避險工具為損失時
          35. DR:其他資產-確定承諾
          36. CR:金融工具評價利益
          37. 結清日
          38. 避險工具:除補入差額評價損益分錄外,仍須結清
          39. 利益
          40. DR:現金
          41. C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42. 損失
          43. D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44. DR:現金
          45. 被避險項目
          46. 若避險工具為利益時
          47. DR:現金(等於即期匯率)
          48. DR:其他負債-確定承諾
          49. CR:銷收(等於遠期匯率)
      2. 現金流量避險(遞延法)
        1. 高度很有可能之預期交易
          1. 非外幣
          2. 與確定承諾相同處
          3. 兩者均為未來之交易
          4. 與確定承諾差異處
          5. 確定承諾不可撤銷;預期交易可能不會發生
          6. 確定承諾價格可確定(現金流量已確定);預期交易數量確定,但價格未定,故現金流量不確定
          7. 假設未來有一確定承諾須購入小麥,因現金流量確定,故應避險者為小麥的價格波動,故應賣出遠匯。
          8. 假設未來有一預期交易欲購入小麥,因現金流量不確定,故應避險者為小麥的現金支付數,故應買入遠期合約,鎖定買入價格。
          9. 外幣項目
          10. 與外幣確定承諾相同處
          11. 兩者均為未來之交易
          12. 與外幣確定承諾差異處
          13. 確定承諾不可撤銷;預期交易可能不會發生
          14. 確定承諾數量可確定(現金流量已確定),價值不確定;預期交易數量確定,但價格未定,故現金流量不確定
          15. 假設未來有一確定承諾須以外幣購入小麥,因現金流量確定,但外幣匯率不確定,故應避險者為外幣的匯率波動,故應買入遠匯。
          16. 假設未來有一預期交易欲以外幣購入小麥,因現金流量不確定,故應避險者為小麥的外幣現金支付數,故仍應買入遠期合約,鎖定買入匯率。
          17. 承諾日
          18. 權利義務通常相等,淨公允價值為0
          19. 備忘記錄
          20. 被避險項目:無分錄
          21. 期末
          22. 以簽訂遠期價格與期末遠期合約剩餘期間之價格計算損益
          23. 買入遠期合約
          24. 簽訂遠期價格(32)>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0)
          25. 鎖定買32元,但逺期價剩30,還是得用32買=>損失
          26. DR:金融工具未實現損失
          27. C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28. 簽訂遠期價格(30)<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2)
          29. 鎖定買30元,但逺期價為32,還是得用30買=>利得
          30. D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31. CR:金融工具未實現利益
          32. 賣出遠期合約
          33. 簽訂遠期價格(32)>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0)
          34. 鎖定賣32元,但逺期價剩30,還是得用32賣=>利益
          35. D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36. CR:金融工具未實現利益
          37. 簽訂遠期價格(30)<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2)
          38. 鎖定賣30元,但逺期價為32,還是得用30賣=>損失
          39. DR:金融工具未實現損失
          40. C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41. 期末應將未實現損益結轉「其他權益」
          42. 被避險項目:無分錄(遞延法)
          43. 結清日
          44. 避險工具:除補入差額評價損益分錄外,仍須結清
          45. 利益
          46. DR:現金
          47. C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48. 損失
          49. D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50. DR:現金
          51. 被避險項目
          52. 若避險工具為利益時
          53. DR:現金(即期)
          54. DR:OCI-現金流量避險-重分類調整
          55. CR:銷貨收入(遠期)
          56. 期末應將未實現損益結轉「其他權益」
        2. 確定承諾
          1. 雖可因「確定外幣價格」視為公允價值避險外,但因外幣價格仍受匯率影響而使現金流量不確定,故亦可為現金流量避險
          2. 公允價值避險之處理如前述
          3. 現金流量避險
          4. 確定承諾於現金流量發生前不作處理
          5. 承諾日
          6. 權利義務通常相等,淨公允價值為0
          7. 備忘記錄
          8. 被避險項目:無分錄
          9. 期末
          10. 避險工具:以簽訂遠期價格與期末遠期合約剩餘期間之價格計算損益
          11. 買入遠期合約
          12. 簽訂遠期價格(32)>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0)
          13. 鎖定買32元,但逺期價剩30,還是得用32買=>損失
          14. DR:金融工具未實現損失
          15. C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16. 簽訂遠期價格(30)<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2)
          17. 鎖定買30元,但逺期價為32,還是得用30買=>利得
          18. D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19. CR:金融工具未實現利益
          20. 賣出遠期合約
          21. 簽訂遠期價格(32)>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0)
          22. 鎖定賣32元,但逺期價剩30,還是得用32賣=>利益
          23. D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24. CR:金融工具未實現利益
          25. 簽訂遠期價格(30)<剩餘期間遠期價格(32)
          26. 鎖定賣30元,但逺期價為32,還是得用30賣=>損失
          27. DR:金融工具未實現損失
          28. C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29. 期末應將未實現損益結轉「其他權益」
          30. 被避險項目:無分錄(遞延法)
          31. 結清日
          32. 避險工具:除補入差額評價損益分錄外,仍須結清
          33. 利益
          34. DR:現金
          35. C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36. 損失
          37. DR: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工具-遠期合約
          38. DR:現金
          39. 被避險項目:有二法
          40. 影響損益時(出售)
          41. 若避險工具為損失時
          42. 交割日
          43. DR:存貨(即期)
          44. CR:現金
          45. 出售日
          46. DR:銷貨成本(遠期)
          47. CR:OCI-現金流量避險-重分類調整
          48. CR:存貨(即期)
          49. 認列非金融資產負債時,即移除該OCI累計金額(交割)
          50. 若避險工具為損失時
          51. 交割日
          52. DR:存貨(遠期)
          53. CR:OCI-現金流量避險-被避險項目調整
          54. CR:現金(即期)
          55. 出售日
          56. DR:銷貨成本(遠期)
          57. CR:存貨(遠期)
          58. 期末應將未實現損益結轉「其他權益」
      3. 國外淨投資避險
        1. 可規避之匯率風險僅限於母公司功能性貨幣與子公司功能性貨幣之匯率風險(現時匯率法-換算),而非母公司表達貨幣與子公司功能性貨幣之匯率風險
        2. 避險有效部份列為OCI,無效部份則為當期損益。累計之OCI,應於處分時重分類為當期損益
          1. 被投資公司是子公司,處分後仍為子公司
          2. 按減少比例調整非控制權益
          3. 被投資公司是關聯企業或合資企業,處分後仍為關聯企業或合資企業
          4. 按減少比例自權益重分類至當期損益
          5. 其於關係之變化
          6. 全數重分類至當期損益
          7. 須注意的是被投資關係屬子公司者,重分類至損益數僅限於歸屬於母公司股東之部份,屬非控制權益部份應直接自合併報表除列,不得重分類為當期損益。
          8. DR:現金
          9. DR:金融資產(9%)
          10. DR:其他綜合損益-子公司兌換差額份額-重分類調整(僅屬控制權益持有比例部份)
          11. CR:投資乙公司
          12. CR:處分投資利益
        3. 指定被避險項目之避險金額可以等於或小於淨投資之BV。所以若評估有效性時,一旦避險金額大於淨投資BV時,會產生避險無效部份。
        4. 方法
          1. 舉借外幣
          2. 被避險項目:除按認列淨利,收取股利記錄外,期末應認列換算調整數,此亦是要避險的部份
          3. 避險工具:
          4. 外幣負債借入日、期末及結清日均以即期匯率衡量
          5. 匯差屬有效避險部份=>OCI-國外淨投資避險
          6. 匯差屬無效避險部份=>兌換損益
          7. 利息費用依平均匯率換算,與付現日或期末匯率變動之差額,列為兌換損益
          8. 例子
          9. 被避險項目:長投期初USD50萬美金,期末USD548000
          10. 避險工具:借入USD500000,並指定為淨投資USD500000之避險工具
          11. 期末=>指定USD500000<=淨投資之BV500000,故避險全有效。
          12. 出售遠匯
          13. 承諾日
          14. 權利義務通常相等,淨公允價值為0
          15. 備忘記錄
          16. 被避險項目:無分錄OR投資分錄
          17. 結清日
          18. 以遠匯合約整體之公允價值變動指定避險
          19. 計算避險有效性80~125%
          20. 若有效時則全數列OCI
          21. DR:避險之衍生金融工具 160000
          22. CR:其他綜合損益-國外淨投資避險 160000
          23. 以遠匯合約即期價格之公允價值變動指定避險
          24. 因被避險項目之評價是用即期匯率評價,故若指定即期匯率為避險關係時,一定是100%避險有效
          25. DR:避險之衍生金融工具 160000
          26. DR:金融工具評價損失 25000
          27. CR:其他綜合損益-國外淨投資避險 185000
        5. 產生換算調整數四原因
          1. 1.報表換算為表達貨幣時之兌換差額
          2. 2.未攤銷金額換算為表達貨幣時之兌換差額
          3. 3.構成國外淨投資之一部份之貨幣性項目產生之匯兌差額
          4. 4.國外淨投資避險,屬有效避險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