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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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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權制
- 意義:地方只不過是中央為便利而分設的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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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 1.未與中央脫離關係
- 2.隸屬關係
- 3.只是分治,一種職務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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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
- 1.提高法律、政策、行政上的統一性
- 2.可謀各地均衡發展
- 3.政令較易推行,可收省事迅速之效
- 4.組織比較單純,不致事權混淆不清
- 5.外交和國防,由中央處置較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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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點(弊端更大)
- 1.整齊劃一的外表,失卻因地制宜的實效
- 2.很有形成政府專制或個人獨裁的可能
- 3.陷於被動,不易發揮自動自發的精神
- 4.著眼中央需要,忽視地方事務或利益
- 5.討好上級政府,犧牲人民利益
- 6.行政機關,常因處理地方事務而加重負擔
- 7.漠視地方自治,民主制度之實施極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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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分權制
- 意義:治權一部份賦予地方政府,中央僅站在監督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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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 1.地方權力源自憲法或法律,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
- 2.其表達意志或執行意志,乃地方政府自身的行為,不得隨意干涉
- 3.中央只有監督權,而無指揮權
- 4.中央與地方關係,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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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
- 1.因地制宜,適應地方上的特殊需求
- 2.由人民選舉組成,會替人民利益著想
- 3.防止專制、獨裁政治
- 4.有充分自治權,不須請示中央,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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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點
- 1.國家權力與統一,必將被破壞
- 2.地方因人量分散,人力財力均趨削弱
- 3.地方上的土豪劣紳把持政務
- 4.工作的衡突或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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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權制
- 意義:全國一致歸中央,因地制宜歸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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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與優點
- 1.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官署的雙重地位
- 2.均權是按事務性質合理分配
- 3.均權實施於各級政府間
- 4.不止為一個政治組織,亦為一個經濟組織
- 5.均權制度所均只有立法、行政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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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標準
- 1.以事務性質為劃分標準
- 2.以事務性質程度為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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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地方事權之授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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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授與
- 1.美國制
- 2.加拿大制
- 3.南非聯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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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與
- 1.通用法律
- 2.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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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授與
- 1.中央集權制:採概括的一次授與方式
- 2.地方分權:採列舉式的逐次授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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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國家事務與地方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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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地方事務劃分原則
- 1.依利益所及之範圍劃分
- 2.依所需地域範圍而劃分
- 3.依事務性質之劃一性而劃分
- 4.依所需能力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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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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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事項
- 定義:依據憲法或地制法,而自行決定並處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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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1)固有事項
- (2)委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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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辦事項
- 定義: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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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 (1)以代理人身分辦理
- (2)無自由裁量權
- (3)只是一種權限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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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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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 (1)均為地方政府事務
- (2)所需人力均由地方負擔
- (3)均須有法令之依據
- (4)均為公法關係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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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
- (1)事項性質不同
- (2)處理方式不同
- (3)權力地位不同
- (4)經費籌措不同
- (5)權力淵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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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府際關係
- 涉及中央及相溩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地制法§22
- 自治事務之共同處理:地制法§21
- 合辦事業:地制法§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