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壹、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
    1. 中央集權制
      1. 意義:地方只不過是中央為便利而分設的派出機關
      2. 特點
        1. 1.未與中央脫離關係
        2. 2.隸屬關係
        3. 3.只是分治,一種職務上的分配
      3. 優點
        1. 1.提高法律、政策、行政上的統一性
        2. 2.可謀各地均衡發展
        3. 3.政令較易推行,可收省事迅速之效
        4. 4.組織比較單純,不致事權混淆不清
        5. 5.外交和國防,由中央處置較為方便
      4. 缺點(弊端更大)
        1. 1.整齊劃一的外表,失卻因地制宜的實效
        2. 2.很有形成政府專制或個人獨裁的可能
        3. 3.陷於被動,不易發揮自動自發的精神
        4. 4.著眼中央需要,忽視地方事務或利益
        5. 5.討好上級政府,犧牲人民利益
        6. 6.行政機關,常因處理地方事務而加重負擔
        7. 7.漠視地方自治,民主制度之實施極為不利
    2. 地方分權制
      1. 意義:治權一部份賦予地方政府,中央僅站在監督的一種制度
      2. 特點
        1. 1.地方權力源自憲法或法律,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
        2. 2.其表達意志或執行意志,乃地方政府自身的行為,不得隨意干涉
        3. 3.中央只有監督權,而無指揮權
        4. 4.中央與地方關係,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更
      3. 優點
        1. 1.因地制宜,適應地方上的特殊需求
        2. 2.由人民選舉組成,會替人民利益著想
        3. 3.防止專制、獨裁政治
        4. 4.有充分自治權,不須請示中央,提高效率
      4. 缺點
        1. 1.國家權力與統一,必將被破壞
        2. 2.地方因人量分散,人力財力均趨削弱
        3. 3.地方上的土豪劣紳把持政務
        4. 4.工作的衡突或重複
    3. 均權制
      1. 意義:全國一致歸中央,因地制宜歸地方
      2. 特點與優點
        1. 1.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與國家官署的雙重地位
        2. 2.均權是按事務性質合理分配
        3. 3.均權實施於各級政府間
        4. 4.不止為一個政治組織,亦為一個經濟組織
        5. 5.均權制度所均只有立法、行政兩權
      3. 劃分標準
        1. 1.以事務性質為劃分標準
        2. 2.以事務性質程度為劃分標準
  2. 貳、地方事權之授與方式
    1. 憲法授與
      1. 1.美國制
      2. 2.加拿大制
      3. 3.南非聯邦制
    2. 法律授與
      1. 1.通用法律
      2. 2.特別法
    3. 命令授與
      1. 1.中央集權制:採概括的一次授與方式
      2. 2.地方分權:採列舉式的逐次授與的方式
  3. 參、國家事務與地方事務
    1. 國家與地方事務劃分原則
      1. 1.依利益所及之範圍劃分
      2. 2.依所需地域範圍而劃分
      3. 3.依事務性質之劃一性而劃分
      4. 4.依所需能力而劃分
    2.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1. 1.自治事項
        1. 定義:依據憲法或地制法,而自行決定並處理之事項
        2. 分類
          1. (1)固有事項
          2. (2)委任事項
      2. 2.委辦事項
        1. 定義: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之事項
        2. 特點
          1. (1)以代理人身分辦理
          2. (2)無自由裁量權
          3. (3)只是一種權限委任
      3. 3.比較
        1. 相同
          1. (1)均為地方政府事務
          2. (2)所需人力均由地方負擔
          3. (3)均須有法令之依據
          4. (4)均為公法關係之事項
        2. 不同
          1. (1)事項性質不同
          2. (2)處理方式不同
          3. (3)權力地位不同
          4. (4)經費籌措不同
          5. (5)權力淵源不同
  4. 肆、府際關係
    1. 涉及中央及相溩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地制法§22
    2. 自治事務之共同處理:地制法§21
    3. 合辦事業:地制法§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