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景
    1.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1. 近期改革的重点,一是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2. 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扩大财源,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
    2.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扔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2.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在现有税务机构基础上,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在机构分设过程中,要稳定现有税务队伍,保持税收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及时足额收税。
  2. 实施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
      1. 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2. 地方税务局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地方税务局的组织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即将发布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条例》制定。
      3. 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任免(按中央规定,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正、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审批任免)。
      4. 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级税务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5. 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地方人民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免。
      6. 各地组建实施方案批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筹备组自下而上地完成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全部工作争取在一九九四年六月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