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与国家的基本原则
绪论
性质
概念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依据:国家的意志
一个法律部门: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分类:普遍、区域、一般、特殊
渊源
国际条约
对于两个国家来说,可以为第三国创设权限,但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撤回
除经第三国同意,不可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国际习惯
国家惯例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上升为国家法律,习惯是法律,且不可由当事人决定是否选择
一般法律原则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组织的决议
编纂
与国内法的关系
历史进程
战争法—贸易法—战争法
基本原则
界定
各国公认
各个领域全局原则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
是国际法的基础
概念: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具有强制性
区分于强制法
强制法体现在条约中
不一定是全局性的
不明确规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
历史发展
内容
互相尊尊主权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互不干涉内政
互不侵犯
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民族自决
公平互利
和平共处
国际合作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和平解决争端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主体
资格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担国际权利义务关系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国家的概念
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对内对外
国家的形式
单一国、复合国、永久中立国
国际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
排斥个人的国家法主体地位
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三者缺一不可
承认与继承
国家
政府
承认和继承
承认
注:正式的承认具有不可逆性
区分承认和建交,承认是建交的前提,但断交不等于不承认
继承
条约
人身条约不可继承,非人身条约可继承,经济性条约依内容而定
财产
1.随领土转移
2.所涉及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
国家债继承
地方债不继承
基本权利与义务
相对应存在,双方都不可或缺
独立
对内:最高权
对外:自主权
排他性
不侵犯
使用武力
不干涉
使用武力之外的其他手段强迫干涉
平等
法律意义上
功能意义上
平等不等于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作用一样
自卫
1.前提
确实受到武装攻击
联合国安理会尚未采取行动
必要性
无其他选择,也没有时间作周密考虑
强调紧迫性
相称性
自卫程度与受到的打击程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