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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範圍
- 一、資料處理
- 二、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之作業
- 三、代客開票作業
- 四、貿易金融業務之後勤處理作業
- 五、代收消費性貸款、信用卡帳款作業
- 六、提供信用額度之往來授信客戶之信用分析報告編製。
- 七、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業務、客戶資料輸入作業、表單列印作業、裝封作業、付交郵寄作業,及開卡、停用掛失、預借現金、緊急性服務等事項之電腦及人工授權作業。
- 八、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
- 九、車輛貸款業務之行銷、貸放作業管理及服務諮詢作業
- 十、消費性貸款行銷
- 十一、房屋貸款行銷業務
- 十二、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 十三、委託代書處理之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事項
- 十四、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
- 十五、鑑價作業
- 十六、內部稽核作業
- 十七、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
- 十八、有價證券、支票、表單及現鈔運送作業及自動櫃員機裝補鈔作業
- 十九、金塊、銀塊、白金條塊等貴金屬之報關、存放、運送及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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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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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依前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 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
- 四、作業流程。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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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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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專責單位及其職權規範。
- 一、依第四條規定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控管委外事項。
- 二、就委外事項涉及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之監督,並定期評估檢討將結果呈報董(理)事會或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總行授權人員,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亦應儘速通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 三、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 四、訂定並執行遴選受委託機構之作業辦法,且應注意委外事項係受委託機構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 二、委外事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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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
- 一、作業委外如涉及客戶資訊者,應於契約簽訂時訂定告知客戶之條款;其未訂有告知條款者,金融機構應書面通知客戶委外事項,並明定客戶於接獲金融機構通知未於一定合理期間以書面表示反對者,視為同意。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二、客戶資訊提供之條件範圍及其移轉之程序方法。
- 三、對受委託機構使用、處理、控管前款客戶資訊之監督方法。
- 四、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訂定客戶糾紛處理程序及時限,並設置協調處理單位,受理客戶之申訴。
- 五、其他客戶權益保障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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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
- 一、建立作業委外風險與效益分析之制度。
- 二、建立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委外相關風險之程序或管理措施。
- 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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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
- 一、訂定並執行委外事項範圍之監督管理作業程序。
- 二、前款作業程序應納入金融機構整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內執行。
- 三、監督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 六、其他委外作業事項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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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契約應載明
- 一、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 二、金融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十一條規定。
- 三、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 四、受委託機構應依金融機構監督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 五、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 六、受委託機構聘僱人員之管理,包括人員晉用、考核及處分等情事。
- 七、與受委託機構終止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主管機關通知依契約終 止或解約之條款。
- 八、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 九、受委託機構對外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項,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或於辦理貸款行銷作業時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 十、受委託機構對委外事項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應立即通知金融機構。
-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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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依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 三、有關委外行銷公司區域分佈情形說明,及對該委外行銷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作業程序之審查情形。
-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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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依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 三、法規遵循聲明書。
- 四、受委託機構資格條件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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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項目委託至境外處理
- 一、金融機構應充分瞭解及掌握受委託機構對客戶資訊之使用、處理及控管情形。
- 二、金融機構提供予受委託機構之客戶資訊僅限與受託事項直接相關之必要資訊。
- 三、金融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確實遵守以下事項:
- (一)金融機構之客戶資訊僅限由受委託機構之獲授權人員於受託事項範圍內使用及處理。
- (二)金融機構之客戶資訊應與受委託機構及其處理他機構之資料有明確區隔。
- (三)受託機構處理之金融機構客戶資訊應能及時提供予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
- 四、金融機構應定期及不定期就受委託機構對客戶資訊之使用、處理及控 管情形進行查核及監督;相關查核得委由外部稽核辦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交由總行或經總行授權之區域總部稽核單位辦理,相關單位並應提供相關查核報告予該外國銀行在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