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成立與解消的影響 2父母與子女關係及繼承制度
Topic
婚姻成立與消滅
結婚
婚姻之效力: 1.親屬關係之發生。 2.家屬關係之發生。 3.夫妻間之權利義務。
1.夫妻關係、夫妻與子女關係、姻親關係
2.組成家庭,成為家屬。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3. 姓氏之決定。 同居義務。 貞操義務。 代理。 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 扶養之義務。
結婚之法定要件
形式要件:公示(登記婚)。
(1)書面, (2)證人簽名, (3)雙方親自到場辦理登記。
實質要件:有結婚能力。
(1)年齡: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2)當事人有合意。 (3)禁止近親結婚。 (4)非重婚者。 (5)無監護關係。 (6)無脅迫詐欺。 (7)不是在精神錯亂或無意識之時。 (8)雙方均能人道。
(1)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2)結婚若有通謀虛偽者,依法應為無效。
(3)近親不得結婚
(4)重婚有效的條件為:(A)夫妻均為善意且無過失(B)前婚姻因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確定
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新聞時事:2011/2/24法務部擬修正訂婚與結婚法定年齡
結婚一定要舉行婚禮?
答案:不一定。
解析:婚禮並非結婚的法定要件之一。
結婚如果沒有登記會怎樣?
答案:違反強制規定,故婚姻「無效」。
所謂婚姻無效,係自始、當然、確定、絕對無效,不待當事人的主張,不待法院的判決,任何人均可主張無效
養女(子)與養父之子(女)可否結婚?
答案:養女(養子)與養父之子(女)間,係兄妹或姊弟關係,須先終止收養關係,始得結婚。
養父與養女可否結婚?
答案:養父與養女間,在法律上為擬制的直系血親,依法不得結婚,縱終止收養關係後,亦不得結婚。
同志婚姻.flv
夫妻財產制度
修法原則:「男女平等」、「婚姻和諧」、「交易安全」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
夫妻財產之範圍
種類
約定財產制
要式行為
夫妻財產制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以書面為之,且須經登記,如果沒有登記,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種類
共同財產制
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公同財產
原則上由夫妻共同管理
種類
一般共同財產制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分離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法定財產制
通常法定財產制
時機:未以契約訂定財產制時,以分別財產制為架構。
Topic
特別法定財產制
分支主題 2
婚姻解消
夫妻一方死亡(包括失蹤宣告)
效力: 1.可以再婚。 2.死亡仍保有姻親關係,離婚者,則無。 3.繼承權。 4.生存配偶對死亡配偶之父母,如為同居,仍負扶養義務,離婚者,則無。
離婚
方式有三種
兩願離婚 實質要件: (1)當事人有合意,若是假離婚則無效。 (2)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形式要件: 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需具備法定離婚原因(有責主義)。但,也兼採破綻主義。
有責主義的法定離婚原因
破綻主義的離婚原因
有損害賠償與贍養費問題。
兩方皆想離婚,但因財產或子女親權的協議內容談不妥怎麼辦?
想要離婚的男女原本在法院已經協議離婚,事後卻有一方反悔, 不願到戶政事務所登記,該怎麼辦?
調解或和解離婚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效力等同與確定判決,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父母與子女關係
自然血親
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間,是不是自然血親?
答案:YES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血親,是不是自然血親?
答案:YES。而且無須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是不是自然血親?
答案:不一定。
非婚生子女如沒有經認領或準正,則不是自然血親。
認領有三種:一種是「任意認領」一種是「強制認領」一種是「視為認領」
案例教學:民法新修洪氏兄弟認祖歸宗有望.doc
認領: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須經認領,才生親屬關係,且經認領後,不得撤銷。
準正:非婚生子女誕生後,生父與生母結婚。
案例:謝男與詹女相戀,由於詹女懷孕所以「奉子之命」步上紅毯。然而,謝男愈看兒子愈不像自己,於是他到醫院比對DNA,證實他與兒子沒有血緣關係。請問謝男與兒子是不是自然血親?
答案:是的。除非謝男提出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並獲勝訴判決。
誰可以提出否認?提出之時效為何?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擬制血親(法定血親)
指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
收養分兩種:一、是出養給親戚,稱為親戚收養 二、是出養給非親屬,稱為非親屬收養
法律上視同婚生子女,包含繼承與扶養義務
收養要件
收養之限制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不是法定血親?
答案:不是。而是姻親。
姻親包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是姻親,所以繼子女與繼父母之兄弟姊妹並非姻親,如結婚,並不違反法令,但是倫常的奇異現象。
妻與夫之認領子女間,是不是法定血親?
答案:不是。而是姻親。
親權之行使
親權的定義
我國民法並無親權之用語。通說第 1084-1090為親權之內容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身體照護、財產之照護,稱為親權。
親權內容包括:住居所指定權、子女交付請求權、懲戒權、子女姓氏、同意權及代理權。
行使原則
從原本管束之觀念,改變為保護教養子女為目的,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也不能由他人代為行使。
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
親權停止之宣告
濫用親權利時,法院得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效力:不影響親子關係、探視權、扶養義務。
登報脫離父子關係的法律效力為何?
答案:不生法律效力。違反善良風俗。
繼承制度
繼承原則
1.當然繼承主義。 2.同時存在原則。 3.男女平等繼承。 4.有先無後原則。 5.從「概括繼承」變成「限定繼承」。
1.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Topic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遺囑繼承
指定繼承人
遺囑自由
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財產。
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遺產時,不能全部自由處分, 而應為法定繼承人特留一部分財產 制度。
例:小明之父有財產100萬,去逝前立有遺囑,去逝後律師將其公開,全部財產給予配偶,小明無繼承半毛,小明則可請求多少特留分?
答案:小明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小明之父留有財產100萬,配偶應將其四分之一返還給小明,小明可得25萬。
法定繼承人
當然繼承人:配偶
理由:遺產繼承是一種夫妻財產的清算。夫妻間扶養之義務。
與任何一順位繼承人,同時共同為繼承人,而有其法定應繼分。
繼承之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位以血親關係為準則,母雖與父離婚或父死後其母再婚,子女自仍對於出母、嫁母有繼承權
例子:甲有乙丙丁三名子女,乙先於甲過世,還有一對子女,甲死亡時,甲之遺產則有乙之子女、丙、丁各繼承1/3,而乙之子女各得1/6。
第二順位應包括養父母,但本生父母不包括,即在終止收養關係前,本生父母對養子女遺產並無繼承權。 父母對已出嫁女子、已出贅男子之遺產,亦有繼承權。繼父母子女相互間無繼承權。
除全血緣兄弟姊妹外、半血緣兄弟姊妹(同父異母)、養子女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亦屬兄弟姊妹相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