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婚姻成立與解消的影響 2父母與子女關係及繼承制度 
    1. Topic
      1. 婚姻成立與消滅
        1. 結婚
          1. 婚姻之效力: 1.親屬關係之發生。 2.家屬關係之發生。 3.夫妻間之權利義務。
          2. 1.夫妻關係、夫妻與子女關係、姻親關係
          3. 2.組成家庭,成為家屬。
          4.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5. 3. 姓氏之決定。 同居義務。 貞操義務。 代理。 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 扶養之義務。
          6. 結婚之法定要件
          7. 形式要件:公示(登記婚)。
          8. (1)書面, (2)證人簽名, (3)雙方親自到場辦理登記。 
          9. 實質要件:有結婚能力。
          10. (1)年齡: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2)當事人有合意。 (3)禁止近親結婚。 (4)非重婚者。 (5)無監護關係。 (6)無脅迫詐欺。 (7)不是在精神錯亂或無意識之時。 (8)雙方均能人道。
          11. (1)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12. (2)結婚若有通謀虛偽者,依法應為無效。
          13. (3)近親不得結婚 
          14. (4)重婚有效的條件為:(A)夫妻均為善意且無過失(B)前婚姻因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確定
          15. 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16. 新聞時事:2011/2/24法務部擬修正訂婚與結婚法定年齡
          17. 結婚一定要舉行婚禮?
          18. 答案:不一定。
          19. 解析:婚禮並非結婚的法定要件之一。
          20. 結婚如果沒有登記會怎樣?
          21. 答案:違反強制規定,故婚姻「無效」。
          22. 所謂婚姻無效,係自始、當然、確定、絕對無效,不待當事人的主張,不待法院的判決,任何人均可主張無效
          23. 養女(子)與養父之子(女)可否結婚?
          24. 答案:養女(養子)與養父之子(女)間,係兄妹或姊弟關係,須先終止收養關係,始得結婚。
          25. 養父與養女可否結婚? 
          26. 答案:養父與養女間,在法律上為擬制的直系血親,依法不得結婚,縱終止收養關係後,亦不得結婚。
          27. 同志婚姻.flv
          28. 夫妻財產制度
          29. 修法原則:「男女平等」、「婚姻和諧」、「交易安全」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
          30. 夫妻財產之範圍
          31. 種類
          32. 約定財產制
          33. 要式行為
          34. 夫妻財產制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必須以書面為之,且須經登記,如果沒有登記,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35. 種類
          36. 共同財產制
          37. 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公同財產
          38. 原則上由夫妻共同管理
          39. 種類
          40. 一般共同財產制
          41.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42. 分別財產制
          43. 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分離
          44.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45. 法定財產制
          46. 通常法定財產制
          47. 時機:未以契約訂定財產制時,以分別財產制為架構。
          48. Topic
          49. 特別法定財產制
          50. 分支主題 2
        2. 婚姻解消
          1. 夫妻一方死亡(包括失蹤宣告)
          2. 效力: 1.可以再婚。 2.死亡仍保有姻親關係,離婚者,則無。 3.繼承權。 4.生存配偶對死亡配偶之父母,如為同居,仍負扶養義務,離婚者,則無。
          3. 離婚
          4. 方式有三種
          5. 兩願離婚 實質要件: (1)當事人有合意,若是假離婚則無效。 (2)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6. 形式要件: 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7. 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需具備法定離婚原因(有責主義)。但,也兼採破綻主義。
          8. 有責主義的法定離婚原因
          9. 破綻主義的離婚原因
          10. 有損害賠償與贍養費問題。
          11. 兩方皆想離婚,但因財產或子女親權的協議內容談不妥怎麼辦?
          12. 想要離婚的男女原本在法院已經協議離婚,事後卻有一方反悔, 不願到戶政事務所登記,該怎麼辦?
          13. 調解或和解離婚
          14.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效力等同與確定判決,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2. 父母與子女關係
        1. 自然血親
          1. 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間,是不是自然血親?
          2. 答案:YES
          3.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血親,是不是自然血親?
          4. 答案:YES。而且無須認領。
          5.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是不是自然血親?
          6. 答案:不一定。
          7. 非婚生子女如沒有經認領或準正,則不是自然血親。
          8. 認領有三種:一種是「任意認領」一種是「強制認領」一種是「視為認領」
          9. 案例教學:民法新修洪氏兄弟認祖歸宗有望.doc
          10. 認領: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須經認領,才生親屬關係,且經認領後,不得撤銷。
          11. 準正:非婚生子女誕生後,生父與生母結婚。
          12. 案例:謝男與詹女相戀,由於詹女懷孕所以「奉子之命」步上紅毯。然而,謝男愈看兒子愈不像自己,於是他到醫院比對DNA,證實他與兒子沒有血緣關係。請問謝男與兒子是不是自然血親?
          13. 答案:是的。除非謝男提出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並獲勝訴判決。
          14. 誰可以提出否認?提出之時效為何?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2. 擬制血親(法定血親)
          1. 指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
          2. 收養分兩種:一、是出養給親戚,稱為親戚收養 二、是出養給非親屬,稱為非親屬收養
          3. 法律上視同婚生子女,包含繼承與扶養義務
          4. 收養要件
          5. 收養之限制
          6.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不是法定血親?
          7. 答案:不是。而是姻親。
          8. 姻親包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9. 「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是姻親,所以繼子女與繼父母之兄弟姊妹並非姻親,如結婚,並不違反法令,但是倫常的奇異現象。
          10. 妻與夫之認領子女間,是不是法定血親?
          11. 答案:不是。而是姻親。
        3. 親權之行使
          1. 親權的定義
          2. 我國民法並無親權之用語。通說第 1084-1090為親權之內容
          3.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身體照護、財產之照護,稱為親權。
          4. 親權內容包括:住居所指定權、子女交付請求權、懲戒權、子女姓氏、同意權及代理權。
          5. 行使原則
          6. 從原本管束之觀念,改變為保護教養子女為目的,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也不能由他人代為行使。
          7. 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
          8. 親權停止之宣告
          9. 濫用親權利時,法院得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10. 效力:不影響親子關係、探視權、扶養義務。
          11. 登報脫離父子關係的法律效力為何?
          12. 答案:不生法律效力。違反善良風俗。
      3. 繼承制度
        1. 繼承原則
          1. 1.當然繼承主義。 2.同時存在原則。 3.男女平等繼承。 4.有先無後原則。 5.從「概括繼承」變成「限定繼承」。
          2. 1.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3. Topic
          4.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2. 遺囑繼承
          1. 指定繼承人
          2. 遺囑自由
          3. 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財產。
          4. 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遺產時,不能全部自由處分, 而應為法定繼承人特留一部分財產 制度。
        3. 例:小明之父有財產100萬,去逝前立有遺囑,去逝後律師將其公開,全部財產給予配偶,小明無繼承半毛,小明則可請求多少特留分?
          1. 答案:小明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小明之父留有財產100萬,配偶應將其四分之一返還給小明,小明可得25萬。
        4. 法定繼承人
          1. 當然繼承人:配偶
          2. 理由:遺產繼承是一種夫妻財產的清算。夫妻間扶養之義務。
          3. 與任何一順位繼承人,同時共同為繼承人,而有其法定應繼分。
          4. 繼承之順序
          5.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6.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7. 第一順位以血親關係為準則,母雖與父離婚或父死後其母再婚,子女自仍對於出母、嫁母有繼承權
          8. 例子:甲有乙丙丁三名子女,乙先於甲過世,還有一對子女,甲死亡時,甲之遺產則有乙之子女、丙、丁各繼承1/3,而乙之子女各得1/6。
          9. 第二順位應包括養父母,但本生父母不包括,即在終止收養關係前,本生父母對養子女遺產並無繼承權。 父母對已出嫁女子、已出贅男子之遺產,亦有繼承權。繼父母子女相互間無繼承權。
          10. 除全血緣兄弟姊妹外、半血緣兄弟姊妹(同父異母)、養子女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亦屬兄弟姊妹相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