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視為與推定的不同
    1. 甲視為A,則甲無條件為A
    2. 甲推定為A,則甲經過邏輯推論為A,邏輯如有錯誤或有反正則可推翻
  2.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
    1. 輔助宣告
      1. 要件
        1. 表示意思或辨別意思之效果能力不足
      2. 效果
        1. 為特定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2. 監護宣告
      1. 要件
        1.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別意思表示脂效果
      2. 效果
        1. 無行為能力,法律效果無效
  3. 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共同基礎
    1. 意思能力(識別能力)
      1. 能夠辨識自己的行為將產生何種後果的精神狀態
    2. 案例: 受監護宣告者,突然恢復神智,購買一台機車,到外面出了車禍
      1. 對行為能力來說: 監護宣告須經法律程序撤銷,購買不具效力
      2. 對責任能力來說: 當下當事者神智清楚,個案處理,當事者須負責任
  4. 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注意事項
    1. 民法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1. 權利能力: 為維護人格的完整性
      2. 行為能力: 保護交易安全
    2. 受監護輔助宣告者,喪失或限制住行為能力,權利能力不受影響
    1. 權利能力
      1. 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或地位
        1. 取得
          1. 始於出生
          2. 胎兒出生的認定
          3. 胎兒已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4. 目的: 為保護個人在生前所可取得之利益
          5. 成立條件
          6. 非死產
          7. 限於保護嬰兒之利益
          8. 案例: 醫生產檢的時候處置不當傷及胎兒
        2. 喪失
          1. 死亡
          2. 自然死亡
          3. 傳統界定
          4. 心臟跳動停止
          5. 新近見解
          6. 已腦死為死亡時點
          7. 法律死亡,死亡宣告
          8. 目的,結束以該人之原住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以免懸宕
          9. 一般人--> 7年
          10. 八十歲以上--> 3年
          11. 特別災難--> 1年
          12. 效果,有關該人的私法關係歸於消滅
          13. 撤銷死亡宣告
          14. 民法,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宣告之判決,不問任何人均有效力
          15. 但判決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16. ex: 保險賠償金
          17. 因宣告而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18. 舉證消費
    2. 行為能力
      1. 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1. 財產行為的能力
          1. 完全行為能力
          2. 法律行為: 有效
          3. 年滿二十歲
          4. 已經結婚之未成年者
          5. 效力不因離婚而改變
          6. 限制行為能力
          7. 法律行為: 效力未定(代理人承認)
          8. 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
          9. 受輔助宣告之人
          10. 無行為能力
          11. 法律行為: 無效
          12. 未滿七歲
          13. 受監護宣告之人
        2. 身分行為的能力
          1. 訂婚
          2. 結婚
          3. 遺囑
    3. 責任能力
      1. 接受法律制裁的能力
        1. 侵權能力
        2. 債務不履行能力
  5. 法人
    1. 法律創設的權利義務主體
      1. 法人具有權利、行為、責任之能力,透過"董事"意思機關,行使法律行為
      2. 獨資商號不是法人
    2. 種類
      1. 公法人
        1. ex: 台北市
      2. 私法人
        1. 社團法人(以人聚集)
          1. 營利
          2. ex: 台積電
          3. 準則主義,成立符合法律要件即可成立
          4. 公益
          5. ex: 松山農會
          6. 許可主義,須經相關單位核可
        2. 財團法人(以錢聚集)
          1. (唯獨)公益
          2. ex: 寺廟、醫院
          3. 許可主義,須經相關單位核可
    3. 權利能力
      1. 取得
        1. 開始於設立"登記"完成時
          1.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2. 喪失
        1. 結束於解散"清算"終結時
          1. 法人至清算終結時,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2. 法人可以解散之原因
          1. 社團法人
          2. 發生章程所定之解散事由、設立許可遭主管機關撤銷、法人違反公序良俗、總會決議解散
          3. 財團法人
          4. 情勢變更
      3. 限制
        1. 性質上
          1. 法人不得享有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
        2. 法令上
          1. 公司法等法令規範
    4. 行為能力
      1. 由法人機關代表法人從事法律行為
        1. 民法27,法人應設董事
          1. 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2.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3. 關係圖A
    5. 責任能力
      1. 民28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所害,與該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