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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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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
- Free Trade Agreement
- 『自由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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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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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 中國與東協
- 東協與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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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 日本和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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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A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
- 澳洲和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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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FTA有兩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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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到位
- 雙方就所有議題達成協議之後才正式簽署
- 例如美國和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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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漸到位
- 雙方先簽署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確定未來FTA的內容,再分別簽定各項議題
- 例如中國和東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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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 『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 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之前的架構式、過渡性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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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 中國和香港、澳門簽定的協定
- 和中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CECA、FTA不同。
也不可和ECFA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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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 符合WTO精神
參考東協+中國、東協+韓的F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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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關於
- 貨品降稅
- 服務業自由化
- 投資及經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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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 1. 適用範圍:兩岸
- 2. 簽署者:台灣與中國協商共同決定
- 3. 簽署方式:採用「架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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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內容
- 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
- 服務貿易
- 投資保障
- 智慧財產權
- 防衛措施
- 經濟合作
- 經貿爭端的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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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原則
- 對等原則
- 由易到難
- 擱置爭議、共創雙贏
- 先處理互補性高、具急迫性、高共識性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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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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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步到位
- 先制定架構及目標
- 再協商具體內容
- 處理較有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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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進方式逐年適用協議內容
- 化解一般FTA立即全面開放的壓力
- 提供國內凝聚共與政策調整的時間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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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配「早期收割」條款
- 雙方最急迫具有共識的貨品與服務業
進行關稅減免與市場開放
- 提早實現
優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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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策略
- 以早期收穫搭配調適期,兼顧中長短期需要
- 開放項目與保留措施雙軌並進,保留政策調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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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 強化大陸商品進口監測機制
- 建立兩岸貿易救濟制度
- 建構不安全商品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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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簽步驟
- 雙方個別研究
- 雙方共同研究
- 協商
- 簽署
- 國會審議
(立法院)
- 通過後始生效實施
- 研討公聽會宣傳
蒐集民意爭取支持
- 國會審議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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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保證
- 不損害主權、不矮化國格
- 不新增開放大陸農產品
- 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
- 一定送交國會審議
- 審議不通過不會實施
- 審議通過後通知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