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專有名詞
    1. FTA
      1. Free Trade Agreement
      2. 『自由貿易協定』
      3. 其他名稱
        1. 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1. 中國與東協
          2. 東協與韓國
        2. EPA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1. 日本和其他國家
        3. CERTA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
          1. 澳洲和紐西蘭
      4. 簽署FTA有兩種模式
        1. 一次到位
          1. 雙方就所有議題達成協議之後才正式簽署
          2. 例如美國和歐盟
        2. 逐漸到位
          1. 雙方先簽署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確定未來FTA的內容,再分別簽定各項議題
          2. 例如中國和東協
    2. ECFA
      1.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2. 『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3. 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之前的架構式、過渡性協議
    3. CEPA
      1.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2. 中國和香港、澳門簽定的協定
      3. 和中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CECA、FTA不同。 也不可和ECFA混淆。
  2. 意義
    1.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2. 符合WTO精神 參考東協+中國、東協+韓的FTA
    3. 協議關於
      1. 貨品降稅
      2. 服務業自由化
      3. 投資及經濟合作
  3. 主要內容
    1. 1. 適用範圍:兩岸
    2. 2. 簽署者:台灣與中國協商共同決定
    3. 3. 簽署方式:採用「架構協議」
    4. 簽署內容
      1. 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
      2. 服務貿易
      3. 投資保障
      4. 智慧財產權
      5. 防衛措施
      6. 經濟合作
      7. 經貿爭端的解決機制
  4. 推動原則
    1. 對等原則
    2. 由易到難
    3. 擱置爭議、共創雙贏
    4. 先處理互補性高、具急迫性、高共識性的項目
  5. 「架構協議」
    1. 不是一步到位
      1. 先制定架構及目標
      2. 再協商具體內容
      3. 處理較有彈性
    2. 漸進方式逐年適用協議內容
      1. 化解一般FTA立即全面開放的壓力
      2. 提供國內凝聚共與政策調整的時間彈性
    3. 搭配「早期收割」條款
      1. 雙方最急迫具有共識的貨品與服務業 進行關稅減免與市場開放
      2. 提早實現 優惠利益
  6. 重要策略
    1. 以早期收穫搭配調適期,兼顧中長短期需要
    2. 開放項目與保留措施雙軌並進,保留政策調之彈性
    3. 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1. 強化大陸商品進口監測機制
      2. 建立兩岸貿易救濟制度
      3. 建構不安全商品通報機制
  7. 洽簽步驟
    1. 雙方個別研究
    2. 雙方共同研究
    3. 協商
    4. 簽署
    5. 國會審議 (立法院)
    6. 通過後始生效實施
    7. 研討公聽會宣傳 蒐集民意爭取支持
    8. 國會審議把關
  8. 六大保證
    1. 不損害主權、不矮化國格
    2. 不新增開放大陸農產品
    3. 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
    4. 一定送交國會審議
    5. 審議不通過不會實施
    6. 審議通過後通知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