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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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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制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而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則係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辦理相關事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參照)
- 現行法制: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增列兒童數位個資保護相關規範,或許是較為可行之立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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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 為因應兒童接觸社群媒體及行動裝置日漸頻繁的新時代,保護兒童安全使用網路的「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Chin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簡稱COPPA)更新版原訂購於7月1日生效,新法將責任加諸於以13歲以下為行銷對象的企業
- 網站、手機用程式,若自兒童蒐集照片及地理位置定位(geo-location),須先徵求家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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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意見
- 可以保護13歲以下孩童的網路使用安全,避免孩童在不知情狀況下提供過多個人資料導致盜用問題
- 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推送廣告或是演算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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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意見
- 孩童使用網際網路或是社交軟件時會較不方便→需取得監護人授權同意
- 平台收入減少(例如Youtube影片收益,因不可以置入廣告導致影片沒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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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 主管權責機關劃分不明
- 與外國法規比較,台灣法規目前規劃較不完善
- 如何界定哪些操作需要監護人同意(意及如何將孩童操作行為進行分級,分級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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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OT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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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勢
- 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損失(社群/影音平台)
- 如何制定大眾接受的分級制度
- 分級制度依據如何明確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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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
- 既得利益者的杯葛
- 無法達成分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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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
- 可參考美國/歐盟相關立法
- 因盜用頻傳,大家對於個資安全有基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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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勢
- 保護孩童個人資料,避免有心人士盜用
- 避免孩童接觸到不需要的推銷/推撥訊息
- 避免孩童遭引誘導致不當消費或是接觸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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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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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 數位發展部重申將抖音列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公部門使用之既有規定
- 抖音主要還是資安風險及個資疑慮,按中國法律,平台蒐集的個資必須交給中國政府,這點應該揭露讓國人理解
- 行政院將從假訊息國安面向著手處理抖音議題,就目前台灣的政治形勢而言,欲取得政黨和社會高度共識,宜有細膩具說服力之適法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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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相關議題討論
- 【澳洲】國會情報安全聯合委員會成員、自由黨參議員帕特森(James Paterson)8月曾指責,若政府不能解決與中國社交平台有關的國安問題,就應在澳洲全面禁用TikTok。
- 英國議員對用戶資料風險提出憂慮後,議會已於8月關閉TikTok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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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相關評論提到最可能制約TikTok的做法,是運用隱私或兒童保護規範
- TikTok在印第安納州被起訴,理由是違反該州消費者保護法,沒有告知公眾中國政府能接觸到用戶敏感信息,還向青少年推送成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