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
纪委等
惩罚
刑事诉讼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再强大的个人,成为专政工具对象时,都是弱小的,要靠法律制度保护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不能仅仅追求结果,还要追求过程
程序价值的体现
诉讼法是保障刑法的实现,但有其内在价值
实体公正优先还是程序公正优先
过去:重实体,降一个处理,宁可错判,不要错放
96年之后:重罪轻判
2012年之后:证据不足不可判
国情
控审分离
现状:一家人
政法委
人的认识能力有限制,同样司法人员也不能过分相信自己的判断。要有客观规律
现实中会有预设立场
控辩平等
审判要在庭内而不是庭外
辩护权问题上,控方过于强大
证据上,实力不均等
审判中立
能力问题
职业道德问题
中国特色司法独立
诉讼效率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
轻微无争议案件,简易程序
效率与公正的问题
刑事和解
被害人家庭谅解,进行补偿
并非不追究,只是从轻减轻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启发
刑事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
一方提起,不告不理
当事人到庭参与
法官作为消极仲裁者角色,不主动干预
会用神示证据审判
纠问式诉讼
国家主动干预,国家集权的表现;个人不起诉,仍要追诉
秘密进行
往往刑讯逼供合法化
被告人往往是诉讼的客体,而不是主体。其核心是残暴
不使用神式证据,进化为证据定案,主要为口供
认识到犯罪不再是个人对个人利益对伤害,同样是对社会统治对伤害
现代式诉讼
职权主义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
以国家为主导,查处追究犯罪
由法官为主导,控辩双方帮助法官查明事实
侧重点是国家安全
有纠问式特点
宁可冤枉,不要放纵
对抗式
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
更多体现对人群对保障
法官处于消极角色
宁可放纵,不要冤枉
混合式
日本创制
二战前是大陆体系国家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司法权有专门机关依法形势
普通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检、法依法独立行使
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最早设计时即未考虑辩护职能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审判公开
特殊情况可以不公开或应当不公开
国家安全
涉及国家秘密
案件内容而非案件本身是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未成年人
辩护原则
有获得专业人士帮助、辩护的权利
会见难
阅卷难
未经人民依法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
意思有表达,但不能写进去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证据制度的演变
神示证据
法定证据
比神示进步
到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建立后取消
自由心证
对法官制约变小,将法官从固定对模式解放出来,但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要合乎逻辑,并将逻辑用文字表达出来
英美证据特点
内心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规则
只要不能排除但都能作为证据
我国证据特点
实事求是
定罪标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案件事实
法律事实
管辖、回避
公诉、自诉的交叉
回避与指定管辖
当某个法院和检察院存在利害关系,如何回避?
指定管辖
回避制度的执行
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法院人员
管辖权异议
在法律中缺乏具体规定
立法上空白,需要赋予当事人一一圈
辩护与代理
辩护的理论基础
人权保障
公权的制约
防御权
司法公正的需要
程序正当性的需要
辩护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趋势
古代的辩护
视为客体,是没有辩护权和辩护制度的,只有自辨
现代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
清末时期开始有
建国后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
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及热点问题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地位是独立的,有自己的职业道德
如李庄案中,李庄认罪,辩护律师认为无罪
主要权利与义务
会见权
阅卷权
调查权
不得伪证义务
律师主观上不能参与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要符合条件才能援助
比例还是很低
刑事辩护率只有30%
刑事代理
必要性
为保证当事人的权益
为了协助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被害人的上诉权及救助问题
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
救助问题基本没有规定
国外:国家救助制度
证据制度
证据概述
概念、特征
证明一切案件事实的材料
关联性,很难被发现
刑讯逼供,获得证据应予排除
没有刑讯逼供,很难有错案。
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种类
八类
言辞类
实物类
证据分类
证据规则
应当遵循的准则
早期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书证是最佳
现代视频资料应该是最佳证据
英美法系国家,意见证据不被采纳
补强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实物证据不是严重违法,可以通过补证解释等方法来采信
证明
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清白等责任
被告人没有证明他人犯罪等责任
证明对象
证明标准
证明过程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