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础
    1. 反担保
    2. 作用
      1. 资金融通
      2. 商品流通
      3. 货物流通
      4. 加工承揽
      5. 债权实现
    3. 从属于主合同
  2. 抵押
    1. 可抵押物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 抵押人有权处理的国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4. 已承包的荒地土地使用权(经过发包方同意)
      5. 抵押物价值大于担保金额,可以重复抵押
      6. 房屋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 非抵押物
      1. 土地使用权
      2.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3. 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设施
      4. 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
      5. 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的财产
    3. 抵押合同
      1. 书面形式
      2. 主债权种类和金额
      3. 债务期限
      4. 抵押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和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5. 担保范围
      6. 不得约定:若无法清偿债务,直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
    4. 抵押登记
      1. 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 土地——权证核发部门
      3. 房产——国土部门
      4. 林木——林木主管部门
      5. 航空器、船舶和车辆——权证登记部门
      6. 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财产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
      7. 其他财产——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合同签订之后立即生效
      8. 不抵押,抵押权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9. 办理抵押登记的资料
        1.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 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10. 抵押信息对外公开
    5. 抵押效力
      1.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率、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 抵押物孽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自然和法定孽息(抵押权人务必先通知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
      3. 已出租的房产可以抵押,抵押人需通知租客,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 抵押物转让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承担
      5. 抵押权与债权不能分离
      6. 抵押物价值减少,如因抵押人引起,须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追加担保。否则在抵押物减值赔偿上要求提供担保
      7. 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
    6. 抵押权实现
      1. 抵押物折价给抵押权人,或者拍卖变卖
      2. 同一抵押物多个抵押权
        1. 有先后按顺序执行
        2. 同时的按份额执行
      3. 抵押后,抵押物上的心中房屋不属于抵押物范围,可以一起拍卖,但是不能优先受偿
      4. 抵押物灭失或者减值所得赔偿价款属于抵押财产
    7. 最高额抵押
      1. 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后,主合同金额可以变化。如果按照约定担保金额不再变化,则最高额抵押转化为一般抵押
      2. 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 保证
    1. 保证人
      1. 无权保证
        1. 国家机关
        2. 公益事业单位
        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
    2. 类别
      1. 按份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默认:连带责任)
      3. 一般保证
    3. 书面合同
      1. 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 债务期限
      3. 保证方式
      4. 担保范围
        1. 主债权
        2. 利息
        3. 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
        5. 实现债权的费用
        6. 若无明确约定,承担全部债务
        7. 如同时有物的保证,则保证范围为债权减去物的担保
      5. 保证期间
        1. 主债权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和仲裁按中断处理
    4. 债权人
      1. 无需经过保证人同意转移债权
    5. 债务人
      1. 须经过保证人同意转移债权
      2. 破产之后,债权人未主张债权的,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6. 保证人
      1. 主合同变更必须经保证人同意
      2. 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4. 质押
    1. 动产质押
      1.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占有时生效
      2. 质押合同
        1. 主债权种类和金额
        2. 主债务期限
        3. 质物数量、名称、质量和状况
        4. 担保范围
          1. 主债权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质权实现费用
        5. 质物移交时间
        6. 不得约定主债务不履行即转移质物所有权
      3. 质物所生孽息归质权人所有
      4. 质权人有义务保管好质物,否则出质人有权提存(移交第三方保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
      5.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所得赔偿为出质财产
    2. 权利质押
      1. 权利质押范围
        1. 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单、仓单和提单
          1. 交付生效
          2. 提前到期的质押权利可以先行提存
        2. 股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登记生效
      2. 商标、专利、著作中的财产权
        1. 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2. 出质人出让权利所得只能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 留置
    1. 起因
      1. 不履行保管合同发生的债权
      2. 不履行运输合同发生的债权
      3. 不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2. 范围
      1. 债务本金和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 如果留置物可分,留置物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不允许超额留置)
    4. 留置人负有保管义务
    5. 留置人预留两个月以上时间给债务人进行处理,逾期不履行债务可以处理留置物
    6. 留置权灭失
      1. 债权消失
      2. 债权另有担保
  6. 定金
    1. 责任
      1. 给付方违约,不返还定金
      2. 收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2. 合同
      1. 书面形式
      2. 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3. 定金给付日生效
    3.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