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金額150W以上
    1. 公開招標19條 無限制 最常用
      1. 公告
        1. 價格
        2. 規格
        3. 資格
        4. 投標
      2. 邀請
    2. 選擇性
      1. 公告
        1. 資格
          1. 投標
          2. 後續邀標
          3. 必要時以密件方式個別通知不同廠商到不同處所遞送投標
          4. 避免有黑道等方式進行圍標
      2. 20條符合條件才能用
        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2. 一、經常性採購。
          1. 稅捐處印刷文件 建立廠商名單
          2. 廠商名單建立 審核過後就可以採用
          3. 名單內廠商競價
        3.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1. 醫療廠商
        4.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1. 洗腎中心?
        5.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6. 五、研究發展事項。
      3. 21條
        1.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2.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3.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1. 招標文件要先寫好
          2. 依序或抽籤請廠商報價
        4.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1. 辦理資格審查後
          2. 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
    3. 限制性
      1. 不用公告
      2. 價格
      3. 規格
      4. 22條
        1.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1.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2. 最常用
          3. 公告 一次後可行
          4. 找優良廠商名單通知
          5. 無合格標要注意
          6. 但是有廠商異義或是申訴不能採用喔
          7.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22-1
          8.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23-1
          9. 危在旦夕時才能用議價
          10. 能比價優先比價不能比價才能議價
          11.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12. 藝術家作品
          13.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14.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15.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16. 堤防潰堤或是山崩
          17.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18. 必須要原廠時
          19.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20. 研究開發實驗
          21. 首次!
          22. 不含大量生產
          23.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24.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25. 用在工程
          26. 契約變更也可
          27. 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28. 追加不包含追減
          29.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30.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31.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32.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33. 重點在公開
          34. 公開
          35. 客觀
          36. 評選
          37. 優勝
          38.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39. 得以整體委外服務方式
          40. 委託廠商提供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人力及技術等之整體性資訊服務。
          41. 第四款整體委外時程及契約期間,最長不得逾十年
          42.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43.  制服
          44. 公開
          45. 客觀
          46. 評選
          47. 優勝
          48.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49. 公開
          50. 徵求
          51.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52. 非營利產品與勞務
          53. 不可以是工程
          54.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及庇護工場,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55.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56. 前項第五款人員之薪資,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採固定價格決標或不得低於一定金額。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7. 很在乎錢
          58. 優勝廠商有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以議價方式辦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如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兩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59. 特殊點
          6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由機關提供場地、設施、設備供廠商使用,並由廠商負責維修、保險者,應合理編列費用。
          61. 前項場地、設施或設備之維修、汰換或保險費用難以估計者,得由機關於契約載明核實給付、給付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或以另案採購方式辦理。
          62.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63. 委託專業
          64. 研究發展
          65.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66. 機關擇定自然人或研究機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67. 一、就研究目的擇定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自然人或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
          68. 審查
          69. 二、評審計畫應訂定審查項目,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
          70. 審查方式
          71. 三、審查結果不符合需要者,得不予接受或限期改正。
          72. 審查結果
          73. 四、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但機關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74. 議價
          75. 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
          76. 可以不公告
          77. 一、在相關專業領域之表現,曾獲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
          78. 二、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
          79.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80. 藝術文化類
          81.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82. 總包價法
          83. 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84.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EN
          85. 得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辦理
          86. 一、敘明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87. 二、駐國外機構依條約、協定,或同意書、盟約、瞭解備忘錄、換函、照會、議定書等辦理之文化交流活動及相關合作計畫,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88.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89. 台糖
          90. 雞蛋
          91.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92. 工程會認定
          93. 資安國安公共安全
          94. 准用最有利標
        2. 2.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5. 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23-1-2
      5. 投標
        1. 比價
        2. 議價
  2.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76
  3.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1. 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4. 未達公告金額
    1. 採購辦法
      1. 限制性
        1. 22-1-1~15
        2. 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 第 16 款 免經主管機關認定
        3. 題目 如果用22-1-9 就是符合限制性
      2.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1. 最低標
        2. 參考最有利標
    2. 分支主題 2
  5. 統包
    1. 設計包含
      1. 施工
      2. 安裝
      3. 供應
      4. 不含勞務採購
    2. 統包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63
      1. 設計含...
      2. 8.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
        1. 一、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2. 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3. 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3. 統包作業須知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9308
      1. 其不足以勝任者,應及早委託專案管理
      2. 評分及格最低標
      3. 決標原則,依個案特性採最有利標,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評分及格最低標)
    4. 可行性>規劃>基本設計>施工
      1. 尚未到細部設計
    5. 共同投標
      1. 共同投標辦法
      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64
      3. 招標文件內敘明(允許共同投標)
        1. 同業共同投標
        2. 異業共同投標
        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
          1. 超過也可以但是要很特殊的理由
        4. 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1. 應允許單獨投標
        5.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1. 協議書須公證或認證
          2. 公證單位蓋章核可
          3. 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4. 分支主題 1
          5. 10-1-6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6. 有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者,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6.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EN
  7. 26條規格
    1. 公告金額以上
      1. 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1. ISO CNS
        2. 標準法第三條
    2. 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1. 定自己需要的
    3. 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
      1. 無法以精確的方式說明
    4. 同等品
      1. 不低於含等於與優於
    5. 何時啼同等品
      1. 招標時規定
        1. 就在招標時需當作審標條件
      2. 未規定十
        1. 履約階段可以審查
    6. 環保規格
      1. 仍要加上或同等品
      2. 經費編列要注意
  8.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26條
    1. 預算金額
      1. 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1.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2. 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9. 27條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65
    1. 2a 都要刊登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10. 28條等標期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1. 合理有下限 五日
    2. 刊登開始起算
      1. 公開
    3. 邀標
      1. 邀約日起
    4. 公開招標 招標期限標準:等標期
      1. 七的倍數
        1.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2.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3.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4.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5.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93
      3. 分支主題 3
    5. 選擇性
      1.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2.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3. 三、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4. 機關邀請第一項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自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第二條第三項
        1.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6. 公開徵求 房地產
      1. 十天
    7. 緊急情勢
      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期限辦理不符合實際需要者,等標期得予縮短。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其併第九條規定情形縮短者,亦同。
    8. 未達公告金額
      1. 五天以上
        1. 如果用公開招標或選擇性就得等七天
          1. 不建議
      2. 公開徵求
        1. 建議
    9.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其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程序者,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
      1. 22-1-x
      2. 特殊 不公告的限制性招標
        1. 合理訂定
    10. 變更文件
      1.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1. 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11. 公告後暫停 或流標廢標
      1. 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
        1. 檢討或..
      2. 原定期限酌予縮短
      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4. 六個月內
    12. 可以縮短的情形
      1. 有公開閱覽
        1. 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2. 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
        1. 不得少於五
      3. 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13. 11條 時間計算
      1. 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
      2. 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不算入。
      3.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4.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5.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末日者,算一日。
  11. 29條 賣標單
    1. 工本費
  12. 30條 押標金
    1.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1. 要收的話要簽呈
    2.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1. 150以下
    3.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但是要收保證金
      1. 限制性招標
      2. 未達公告金額
        1. 一家投標
      3. 去拜託別人時
    4.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1. 特例
        1. 故宮去向國外列印資料
        2. 機關向民間租房子
          1. 房客跟房東不用收押標金
    5.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1.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1. 三十條第二項
          1. 金融機構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本票、支票或定期存款單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3. 郵政匯票
          4. 銀行
          5. 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指未在我國境內登記營業之外國銀行所開發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經銀行保兌者。
          6. 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2.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除現金外,廠商並得將其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3. 保證金之種類
          1. 一、履約保證金。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用。
          2. 二、預付款還款保證。保證廠商返還預先支領而尚未扣抵之預付款之用。
          3. 三、保固保證金。保證廠商履行保固責任之用。
          4. 四、差額保證金。保證廠商標價偏低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或其他特殊情形之用。
          5.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4. 押標金
          1. 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2. 金額過大時不超過五千萬
          3.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4. 有單價決標(例如鉛筆五元買一千萬隻_
          5. 用5000萬計算
          6. 電子投標之廠商
          7. 減收額度以不逾押標金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8. 繳納之押標金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
          9. 除溢繳之金額後全部不予發還
          10. 得標廠商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者,押標金金額如超出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之部分應發還得標廠商。
        5. 履約保證金
          1. 14天
          2.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
          3. 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4. 不發還 招標文件要寫詳細
          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本項以下同),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6. 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8. 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9. 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10. 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11. 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12. 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13. 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14. 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預付款還款保證
          1. ??
        7. 保固保證金
          1. 差額保證金
          2. 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3. 一、總標價偏低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或為總標價與本法第五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4. 二、部分標價偏低者,擔保金額為該部分標價與該部分底價之百分之七十之差額。該部分無底價者,以該部分之預算金額或評審委員會之建議金額代之。
          5. 三、廠商未依規定提出差額保證金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6. 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其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7. 五日以上合理期間
          8. 互保
          9. 招標文件要標示33-1 33-2 33-3 33-4
          10. 33-1
          11.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
          12. 前項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13. 33-2
          14. 公司法第16條第1項
          15. 公司除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
          16. 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允許保證金得以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其提出連帶保證廠商文件之期限,準用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之規定;機關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
          17. 保證金有不發還之情形者,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應向機關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但依其情形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
          18. 33-3
          19. 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
          20. 33-4
          21.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
          22. 機關辦理採購有前項連帶保證廠商情形者,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23. 33-5優良廠商
          24. 優良廠商
          25.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26. 33-6全球化廠商
          27. 鼓勵廠商到國外投標
          28.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6. 31條 押標金的發還
      1. 1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
      2. 2不發還情況
        1.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2.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3.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5.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6.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7.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3. 追繳
        1.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
          1. 依據招標文件規定
        2. 如果廠商陪標 只有不填寫底價
          1. 用預算金額計算
      4. 押標金的沒收 依據法律
      5. 保證金依據
        1. 預算
        2.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
  13. 33條投標
    1.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1. 採購法施行細則29
        1.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
          1. 牛皮紙袋
          2. 機關不用提供
          3. 但是可以提供外標風格示
        2.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3.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指定之場所,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
          1. 允許郵遞外 也要有專人送達的選項
    2.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1. 更正
        1. 錯字不影響結果者
      2. 補正
        1. 補資料
        2. 有規定了才能補正
        3. 開標前補正
        4. 非契約必要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32
          1.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
          2. 一、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
          3. 二、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4. 三、參考性質之事項。
          5. 四、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4. 採購施行細則33
      1.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
        1. 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2. 二、開標後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接受。
      2. 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視同違反前項規定。
        1. 但是母公司根子公司視為兩個
        2. 公司內不同科去投標不行
      3. 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5. 採購施行細則34
      1. 機關依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1. 採購前需要公開徵求時
          1. 需要向廠商訪查請廠商提供規格與價格時
          2. 可能會洩漏
          3. 公開資訊公告到電子採購網
          4. 變成公開資訊
      2. 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1. 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1. 例如說需要向居民說明設計時
      3. 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4.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5.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1. 立法院或調查需要
  14. 35條
    1.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 允許廠商在投標前
      2. 允許廠商在得標後
      3.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75
        2. 提出後做不出來
          1. 終止契約或
          2. 用原本得標價格用原本方案施工
        3. 得標廠商未能依投標時提出之替代方案履約,或履行替代方案有第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廠商願以替代方案之標價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主方案履約,且原決標係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4.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1. 省一千萬可以得到500萬
  15. 36條廠商資格重要
    1. 基本資格
      1. 招標相關
        1. 廠商納稅之證明
        2. 提供招標標的有關
        3. 加入工業會商業團體證明
      2. 履約相關
        1. 允許分包廠商具有資格 但是招標文件有敘明
          1. 履約能力
          2. 細則36
        2. 維修服務
        3. 製造供應或承包能力
          1. j雸成招標標的類似的
    2. 特定資格
      1. 財力資格
        1. 用銀行保證可以
      2. 人力
      3. 實績
        1.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1. 我國或外國
          2. 五念內有完成同性質或相當
          3. 完成的金額2/5
          4. 勞務
          5. 以第一年的預算金額訂定預算 假設一年2000 三年6000萬 因為是勞務且重複 所以預算金額本來是6000萬但是也只能用2000萬來定特殊資格 800萬金額
          6. 累積金額數量不低於標的預算金額數量
          7. 要在招標文件公告預算金額
      4. 品質管理之文件
    3. 採購法36
      1.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2.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3.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4.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4. 細則38
      1.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1. 設計者不得招標
          1. 但是可以招標文件開放
        2.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為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採購之獨家製造或供應廠商,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 代機關開發完成新產品並據以代擬製造該產品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2.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4.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5.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5. 細則42
      1.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1. 教育局找市政府代辦
        2. 教育局找工務局代辦
          1. 洽辦找台北市政府
        3. 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
        4. 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
    6. 細則43
      1.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
        1. 過期就不算
          1. 並以書面通知廠商
      2. 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1. 圖15日次日起算五日 是20日
        2. 如有修正 要等五天(1/4等標期)
    7. 特殊與巨額採購
      1. 特殊採購 要查才會有
        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99
  16. 開標
    1. 細則44
      1.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2.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3.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1. 第一階段有三家時 後面少於三家也沒關係 如果有廠商資格第二階段不符合 也照樣開標
      4.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17. 採購法43-44條 獎勵國外廠商技術轉移
    1.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1. 一、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其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1. 細則45
          1. 一、以金額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標價金額占總標價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2. 二、以評分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
      2. 二、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利用此條 可以跟國內廠商詢問是否願意減價到950決標 扶植國內廠商條款
        1. 細則46
          1.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應依各該廠商標價排序,自最低標價起,依次洽減一次,以最先減至外國廠商標價以下者決標。
    2. 特定採購 44條
      1. 機關辦理特定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對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之財物或國內供應之工程、勞務,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決標原則時,以高於該標價一定比率以內之價格,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2. 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範圍、優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 百分之三
        2. 目前沒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