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
    1. 权威性
      1. 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
    2. 专属立法权
      1. 范围
        1. Topic
          1. 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2. Topic
          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
        3. Topic
          1.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4. Topic
          1.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2. 法规
    1. 行政法规
      1. 立法主体:国务院
      2. 范围
        1. 有关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3. 效力
        1.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 地方性法规
      1. 立法主体
        1.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2. 较大的市
          1. 省会城市
          2. 经济特区
          3. 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
      2. 范围
        1. Topic
          1. Topic
          2.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3. Topic
          4.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5. Topic
          6. 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3. 效力
        1.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
        4.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 自治法规
      1. 主体
        1.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2.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3. 规章
    1. 种类
      1. 部门规章
        1. 主体
          1.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2.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2.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4. 房产常识
    1.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
    2.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1. 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 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4. 处理房屋面积纠纷
      1.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3. 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4.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1.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
        2. 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3.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5. 因质量退房条件
        1. 经有关机构检测后,确实发生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5. 房屋费用
        1. (1)印花税.
        2. (2)契税.
        3. (3)证件印花税.
      1. 费用
        1. (1)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2. (2)公共维修基金.
        3. (3)综合地价款.
        4. (4)证件工本费.
      2. 抵押财产
        1. 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2. 房产评估
          1. 商品房,二手房和担保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房屋.
          2. 经济适用房不用评估.
        3. 组合贷款
          1. 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外的贷款需求,由银行资金解决
      3. 毁灭和灭失风险
        1. 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前,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开发商承担.
        2. 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后,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购房者承担.购房者签了《房屋验收交接单》以后,房屋就算是交付使用了;
        3. 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接收房子的,视为开发商已经交付.
    6. 房产所有权
      1. 只有经过登记以后,取得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才真正属于自己,而且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