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20
聯繫因素
當事人意思
意思不明時
關係最切原則
特徵性履行義務
舊法
聯繫因素
當事人意思
意思不明時
回復「場所支配行為原則」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原則
不違法庭地公序良俗
即應承認
限制說
與契約存有真實關聯
不得任意選無牽連國法律
有逃避真關聯法律嫌
自由說
有完全選法自由
契約多變,沒必要限
限制可能使協議難致
無關聯卻可能是雙方熟知法,最能護利益
折衷說
原則尊重當事人自由
防範濫用選法自由
至少應有間接關係
選法不適用反制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