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题
所有权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者
国家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有可能属于集体)
野生动植物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
国家所有的文物
国防资产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国家出资的企业
集体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私人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 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企业法人
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业主
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享有所有权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包括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其他公共场所
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以上两种权利同时转让
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禁止
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份额
约定
出资额
等额
共同共有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连带责任关系
处分和修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分割
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特别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例外
善意受让人
价格合理
已登记或者已交付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遗失物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妥善保管义务
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
天然孳息
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
30年
草地
30年-50年
林地
50年-7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使用权变更需做变更登记
支付出让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附属物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出让
使用权届满前回收时必须补偿,退还出让金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其他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
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
解除地役权
滥用地役权
两次催告未支付费
担保物权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债权人不能未经担保人同意而转移债务
担保物权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放弃担保物权
分类
一般抵押权
标的
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禁止标的
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生效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
动产抵押合同签订生效
抵押不破租赁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
对象
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要点
债权的确立
债权确定期届满
最高额抵押权自设立起满两年
新的债权不再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和扣押
债务人或者抵押人破产或者被撤销
债权确定前
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能转让
可以变更债权确立期间、债权范围和最高债权额
质权
动产质权
设立
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
其他
孽息归质权人
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最高额质权
行使质权即依法处分出质人所移交给自己占有的质物
权利质权
票据质押
设立
出质人交付权利凭证
其他
质押权力先于债权到期,质权人可以兑现。协商之后可以提前结清或者提存
基金股权质押
设立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知识产权质押
设立
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出质人不得再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质权人可以
应收账款出质
设立
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留置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孽息
同时设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财产,留置权优先
占有
对象
动产
交付
交付生效制度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登记之后方可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
登记
登记生效制度
不动产所在地负责办理
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是最终依据
预告登记有效期三个月,期间处分不动产需预告登记人同意
权利
其他生效
人民法院判决
仲裁文书
人民政府征收决定
继承和接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