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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 行政院 §58
- 司法院 #175
- 考試院§87
- 監察院 #3
- 立法委員 (議規7、8、10)
- 符合組織法規定黨團 (立組織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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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程序委員會
- 秘書長編日程
- 程委會審定付印
- 程委會→決定院會審案順序
- 36人(各政黨院會席次比例分配)
- 每黨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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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院會中朗讀標題
- 所提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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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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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完
- 即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
- 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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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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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完,大致討論
- 交付審查
- 逕付二讀
- 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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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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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讀完,交付審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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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列席院會
- 行院長
- 主計長
- 財部長
- 報告施政計畫 & 預算編製 → 被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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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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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院會交付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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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邀政府人士、社會人士列席
- 說明事實
- 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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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得辦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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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相當比例發表正反意見
- 政府人員
- 社會人士
- 立院全體委&出席者審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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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預算,全/部有異議
- 原案表決前
- 院會散會前
- 提複議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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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不同意審查決議時
- 保留院會發言權
- 否則不得在院會提相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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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相同案
- 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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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屆委員任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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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委員會審查程序案件
- 下屆不續審
- 供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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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朗讀議案
- 討論委員會審查議案
- 討論逕付二讀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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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階段
- 深入討論
- 修正
- 重付審查
- 撤銷
- 撤回
- 廣泛討論 & 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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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只得為文字修正
- 議案內容牴觸
- 與憲法、法律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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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律、預算案經三讀程序議決
- 其他議案僅需二讀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