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87
    1. 87-1
      1. 行為
        1. 強暴 脅迫 藥劑 催眠
          1. 有意
          2. 無意
      2. 動機
        1. 犯意
      3. 結果
        1. 不投標
      4. 罰則
        1. 1-7年 有期 300W以下
    2. 87-2
      1. 致死
        1. 結果犯罪
      2. 重傷
        1. 結果犯罪
    3. 87-3
      1. 催眠
    4. 87-4
      1. 搓圓仔
        1. 合意圍標
    5. 87-5
      1. 借牌
    6. 87-6
      1. 134 結果論
        1. 未遂 罰之
      2. 5 借牌 有獲利 就是行為犯
    7. 圍標
  2. 88 代辦廠商
    1. 罪刑 字斟句酌
      1. 主體
        1. 受機關委託
          1. 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
      2. 行為
        1. 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
          1. 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
  3. 90 投標廠商
    1. 主體 廠商
      1.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
        1. 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
    2. 明定強制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不為採購決定或違反其本意之採購決定之處罰,以保護採購相關人員做出正確之決定
  4. 89條委託 採購人員 主動洩密
    1. 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
    2. 受機關委託提供
  5. 91條投標廠商 威脅洩密
    1. 而施強暴、脅迫者
  6. 92
    1. 處罰對象:非自然人之廠商
      1. 懲罰針對廠商
        1. 從業人員
          1. 依規定辦理
        2. 廠商
          1. 罰金
    2. 廠商因其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 人員,執行業務而犯本法之罪
    3. 須以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在執行該廠商所交付之業務職責時犯本章之罪
  7. 公務人員責任
    1. 民事
    2. 刑事
    3. 行政
      1. 行政罰法 EN
        1. 行政處分
          1. 受益處分
          2. 社會局福利
          3. 不利處分
          4. 申請補助被否準
  8. 停權相關
    1. 101條通知廠商刊登公報停權
      1. 101-1借牌投標時
      2. 情節重大?
      3. 101-1
        1.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3.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1. 偽造變造
          2. 只要機關認定文件不實
        5.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1. 依據法院判決
          2. 嚴重性
          3. 嚴重 三年
          4. 負責人有期徒刑四個月 不得緩刑... 罰金...
          5. 輕微 一年
          6. 負責人有期徒刑四個月 緩刑...
        7.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10.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1. 施工主體
        12.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13.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15.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1. 仿照刑法 賄賂罪
          2. 採購有關人員
          3. 112條
          4. 採購倫理準則 框定的人員
          5. 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
          6. 嚴重 三年
        16. 87-5
          1. 87-5借牌行為
          2. 民法 行政罰 懲罰並存
          3. 裁罰性不利處分 行政罰 取消資格
        17. 有犯罪行為,一律三年
        18. 本來一律一年
          1. 但是回溯前科 可以三個月
      4.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5.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1. 無前科 三個月
        2. 五年內兩次 前科 一年
      6.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1. 101-4
          1. 機關損害
          2. 廠商歸責
          3. 廠商實際補救
          4. 廠商賠償措施
    2. 102廠商對通知提出異議
      1. 20日內
      2.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1. 收異議 15日
        2. 廠商15日內去書面申訴
          1.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3.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 廠商未能20日內申訴異議 就刊登
        2. 不受理 刊登
      4.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3. 103
      1. 不能投標、決標與作為分包廠商
        1. 平時不會去審查分包廠商
        2. 36條
          1. 投標廠商資格 只有一部分資格符合 但可以分包廠商取代資格
          2. 招標文件需要允許分包廠商資格
          3. 案例 廠商拿黑名單的產品來繳交
      2. 對應50條
        1. 開標前發現是否103-1 不予以開標
        2. 開標後 不決標
          1. 假設開標時仍是合格,但是決標前該廠商被101
        3. 如果後來發現時,解除會影響公共利益,經上級核准,不在此限
          1. 沒發現然後做快好,拆了很花錢浪費公共財等
  9. 主體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