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方式有風險
    1. 公開
    2. 選擇
    3. 限制性
      1. 未公開
      2. 公開
  2. 決標方式
  3. 第四章履約管理
    1. 履約過程 -查驗
      1. 契約文件包括下列內容:(工範#1)
      2.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 (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 (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6.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2. 重點線 竣工
    3. 履約結果-驗收
  4. 第六章 罰則
  5. 主要主題 4
  6. 第一章1-17總則
  7. 第二章18-44招標
  8. 第三章45-73決標
    1. 45開標
      1. 細則48
        1. 開啟
          1. 大標封 剪開時
        2. 宣布
          1. 主持人宣布
          2. 未達投標廠商 流標
          3. 達投標廠商數 開標
        3. 有標價者 宣布之
        4. 有投標廠商 才可出席
          1. 可限制人數
          2. 載明
        5. 公開與選擇性 的開標
          1. 限制性 準用
          2. 如採議價則不用公開
      2. 細則49
        1. 1.經常性採購之資格審查。
        2. 2.分段開標之第二段以後開標;另行通知前一階段合格廠商。
        3. 3.採協商措施之開標。
        4. 4.機密或極機密之軍事採購。
        5.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6. 依法通知
          1. 不能依合約通知
          2. 通知合格廠商
        7. 49-1
          1. 時間
          2. 開標時間
          3. 等標期當天或隔天
          4. 不能太晚
          5. 但分段開標者 第二階段開標不適用
      3. 細則50
          1. 主標人
          2. 決定
          3. 決標廢標
          4. 首長 校長指派
          5. 主標可以兼任紀錄
          6. 紀錄
          7. 承辦開標人
          8. 沒有指派不能當主標
          9. 監辦人員
          10. 會計
          11. 公告金額
          12. 政風會計
          13. 查核
          14. 上級
          15. 未達公告
          16. 一名
          17. 實地與書面監辦
          18. 廠商
          19. 文件送達
          20. 指定時間前
      4. 51
        1. 紀錄
          1. 案號 名稱 廠商 標價 日期 其他
          2. 流標時 能寫的就寫
          3. 未達法定家數
    2. 46底價訂定 除另有規定
      1. 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
        1. 原底價核定人
        2. 代辦單位定底價
          1. 委託代辦時
        3. 洽辦 臺北市
          1. 特例
      2. 圖說規範契約成本與市場行情編列
      3. 訂定時機
        1. 公開招標
          1. 開標前
        2. 選擇性
          1. 資格審查後
        3. 限制性
          1. 議價前
      4. 52
        1. 可訂定不同底價
      5. 53
        1. 分析、核定
        2. 重複性可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6. 54
        1. 公開取得三家報價
        2. 公開 第一階段開標前
        3. 限制性比價 比價前
        4. 限制性議價 參考廠商報價
    3. 47 不定底價的特殊案件
      1. 不定底價
        1.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2.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3. 三、小額採購。
          1. 如果廠商報14校長給13 這也算是定底價
        4. 總結
          1. 廠商於投標文
          2. 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2. 54-1
        1. 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 決標條件 屬於不定底價
    4. 不開標不覺標
    5. 48
      1.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1. 廠商發現招標文件有問題
          1. 延長或下架
      2.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1. 發現圍標
      3.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申訴程序_被動)
        1. 申訴會告知
      4.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異議申訴程序_主動)
        1. 主動發現
      5.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申訴審議_結果)
      6.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1. 突然列為古蹟之類
      7.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1. 預算沒通過
          1. 不與決標
      8.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1. 沒發生過
      9. 細則55流標 剪刀前
        1. 限制性時不適用
          1. 公開第二次時免三家喔
        2. 公開
          1.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書面密封、標示名稱地址、截標前送達)
          2. 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停權、資格不符、異常關聯)
          3. 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1廠商投2標)
          4. 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利益迴避,投標須知載明者為限)
      10. 細則56廢標後 剪刀後
        1. 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
          1. 非重大改動 不會影響廠商投標
      11. 細則57 流廢標後
        1. 流標後
          1. 影本簽名
          2. 招標文件廠商得發還
        2. 廢標後
          1. 剪開
          2. 保留一份
          3. 尚未開啟
          4. 發還
          5. 廠商可以沿用第一次投標文件投第二次
          6. 標示第二次投標
        3. 有爭議申訴時
          1. 需屆滿後發還
    6. 49未達公告金額高於15萬
      1. 三家
        1. 簽辦轉限制性
    7. 50廠商不合格狀況
      1. 開標前
        1.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1. 電子領標憑證
          2. 忘了附上時可以補
        2. 差額保證金不受限制
      2. 開標時
        1.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 開標後 調查發現
        1.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2.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4.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1. 有拷貝的
        2. 主管機關認定
        3. 押標金連號
          1. 有例外
        4. 老闆同名
        5. 地址電話相同等
      5.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1. 拒絕往來
        2. 分包廠商
          1. 投標前停權
          2. 不決標給該廠商
          3. 投標後 投標時間計算
          4. 下包停權
          5. 原標價 主動通知 找新包取代
          6. 機關通知改正
          7. 逾期 不決標
        3. 如果都沒發現就決標就有責任
      6.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1. 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處理:
          1. 1.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 廠商帶兩個印章
          3. 代表一場兩投
          4. 2.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5. 3. 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6. 4.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7. 5.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8. 代表人元 如果是三年內 機關離職人員
      7.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 尚無排除「已完成履約付款結案,且已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在案」之情形。(10000487350函) 2. 上級機關不得通案核准。
      8. 細則58
        1. 撤銷決標、解除契約
          1. 非終止契約
          2. 重新辦理招標
          3. 依法通知合格廠商
          4. 未到場視同棄權
          5. 如何通知
          6. 請問廠商是否照價跟進?
          7. 所有廠商不跟進
          8. 決標給次低標
    8. 51審標
      1. 權責
        1. 1. 承辦開標人員審標、主持開標人員決定。(細則50) 2. 非屬監辦時點,但監辦人員發現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 提出意見;主持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細則11) 3. 審標免公開,不得允許投標廠商查看他廠商文件。(採購法 34-4)
      2. 細則60
        1. 發現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情形 者: 1. 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2. 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 正;與採購法33-3開標前補正有別。 3. 標價有關 • 施行細則第81條: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 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 民法第5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 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 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 三用文件: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 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 低額為準。 第
    9. 52 決標 標價
      1. 原則
        1.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1. 46條
          2. 公開招標
          3. 開標前
          4. 選擇性
          5. 資格審查後
          6. 限制性
          7. 議價前
        2.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1. 47條
        3.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4.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1. 分區
          2. 分數量
      2.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3. 細則62
        1. 兩家價格相同
          1. 最低價標
          2. 三次
          3. 抽籤
      4. 細則63
        1. 計算式
      5. 細則64
        1. 幣別
        2. 決標前一天 台銀收盤賣出
          1. 投標價格
          2. 對應 押標金 不同
      6. 細則64-1
        1. 單價最低標
          1. 開口契約
          2. 數量不確定 有預估數量
        2. 複數物品要乘算x數量後加總當最低標價
      7. 細則64-2
        1. 評分及格最低標
          1. 先評分
          2. 審查委員會與工作小組
          3. 合格廠商
          4. 價格標
          5. 不是評審委員會
          6. 評分不含價格
      8. 細則65
        1. 複數決標
          1. 得標區數
          2. 可以限制得標數量
          3. 依據數量
          4. 依據數量決定單價
          5. 可以定後續擴充
          6. 複數決標開口契約可以後續擴充
      9. 細則67
        1. 廠商無須辦理事情時時
          1. 免到場
          2. 常見於最有利標
          3. 議價方式辦理者,亦得不通知廠商到場,若需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或協商時,可採書面方式辦
      10. 細則68
        1. 決標記錄
          1. 廠商要大小印
          2. 開標記錄不用廠商大小印喔
          3. 保留決標
          4. 宣布保留決標,仍應製作紀錄。
          5. 年底最常用,預算還沒審查通過,只能先保留
          6. 保留決標紀錄,如已載明後續「決標生效」或「廢標」條件,如「俟廠商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載事項,尚無需重複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09500300870函)
      11. 細則69
        1. 宣布決標
    10. 53條有底價的減價程序
      1. 超底價決標 不能超預算 原底價核定人 核准
        1. 優檢一次
          1.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
          2. 不能在優減時宣告底價承攬
        2. 比減三次
          1. 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2. 招標文件載明比減次數
        3.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1. 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
          2. 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
          3.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4. 要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5. q22-1-3限制性招標 延宕
          6. 屬於沒有努力過非僅及
        4. 比減宣布
          1. 1. 宣布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結果。(細則70-1前段) 2. 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細則70-1後段) 3. 限制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細則70-2) 4. 得不通知廠商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細則72-3) (1) 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2) 依採購法60視同放棄。
          2. (1) 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3. (2) 依採購法60視同放棄。
        5. 細則72
          1. 減價要書面呈現
          2. 兩家時
          3. 不能底價承攬
          4. 三次比減
          5. 剩下一家後
          6. 才可以願以底價承攬
        6. 細則73
          1. 可以無限次減價 僅剩下一家
          2. 除非招標文件寫明次數
    11. 54條 未定底價 前提:評審委員會 最低價超過建議金額 超過預算
      1. 優減價一次
        1. 比減價三次
          1. 最低標價超過建議金額獲預算金額時
          2. 廢標
          3. 沒有超底價8%
          4. 跟53調不同處
    12. 55條 最低價標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13. 56條 最有利標
      1. 價格或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
        1. 價格越低
      2. 上級機關
        1. 工程會
          1.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14. 57條
      1. 照流程
      2. 錄影錄音
      3. 招標文件要有協商項目
      4. 書面通知所有參與廠商
      5. 廠商投標協商場所脫勾避免廠商碰頭
        1. 重新遞送
      6. 細則76
        1. 個別協商
        2. 保密
          1. 決標後解密
        3. 適用範圍,不包括依採購法55採行協商措施前之採夠作業。
      7. 細則77
      8. 細則78
        1. 1. 列出廠商待協商項目,指明其優缺點、錯誤或疏漏處。
        2. 2. 擬具協商程序。
        3. 3. 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
        4. 4. 慎選協商場所。
        5. 5. 執行保密措施。
        6. 6. 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
        7. 7. 不得將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
        8. 廠商。
        9. 8. 協商應作成紀錄
    15. 58條標價不合理的處理397p
      1. 只搭配最低標決標用
        1. 看總標價或看主要品項標價
          1. 例如鋼筋
      2. 定底價 總標價低於底價80%
        1. 客觀
      3. 未定底價 評審委員會認為偏低
        1. 主觀
      4. 廠商如果未到場,仍可進行決標或不決給該廠商
        1. 與之前幾條不同。廠商需要到場議價
        2. 直接找次低價
      5. 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1. 合理
          1. 決標
          2. 廠商不履約
          3. 扣押標金
          4. 停權
          5. 差額保證金
        2. 未能說明
          1. 定該廠商為不合格廠商
          2. 取回押標金
          3. 找次低價廠商
          4. 如果80%-100%之間
          5. 決標
          6. 如果超底價
          7. 三次比減
          8. 分支主題 1
          9. 廢標
      6. 細則79條
        1. 定底價 總標價低於底價80%
          1. 客觀
        2. 未定底價 評審委員會認為偏低
          1. 主觀
        3. 預估金額70%
      7. 廠商標價低於70%
        1. 不收差額保證金
      8. 執行原則
        1. 底價訂定偏高時
          1. 不適用58
          2. 但是 沒人會承認
          3. 改說底價尚在合理價位
          4. 經檢視市場行情似有偏高
        2. 機關才能給廠商 說明與差額保證金的權力 廠商不能主動提出
        3. 廠商提出說明之事項
          1. 標價為何偏低
          2. 以該標價乘坐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
        4. 說明與認定合理的程序要迅速合理
        5. 標價幣別有兩種以上 以保留決標日為決標日
          1. 說明日期不算
          2. 要等確認決標給該廠商之日 的前一日台銀賣價
      9. 細節
    16. 59條 契約價款
      1.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1. 投標廠商
        2. 非正當商業行為之給付。 包括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 另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係以決標為契約成立之時點。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很重要
      2.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1. 關鍵 扣回兩倍
      3. 細則82
        1. 不適用正當商業行為之給付
          1. 例如房屋買賣
    17. 60條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
      1.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8. 61條 決標公告
      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1. 30天
        2. 政府採購公報
          1. 並非電子採購網
      2. 特例 細則84-1
        1. 為商業性轉售等目的所為之採購,其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2. 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情形者。(軍事機密)
        3.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採購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
      3. 細則84-3
        1. 自決標日起三十日;廢標後二星期(公報發行辦法15)。
          1. 決標當日 不是次日喔
      4. 細則85 書面通知
        1. 對象:各投標廠商。
        2. 實務作法
          1. 1. 可將通知得標廠商之信函副知其他投標廠商。
          2. 2. 於決標現場摘記決標結果後以書面通知出席之投標廠商。
    19. 62條 上傳公告
      1.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2. 細則第86
        1. 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決標資料,機關應利用電腦蒐集程式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2. 決標結果已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將決標金額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者,得免再行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