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
-
主管機關訂定範本
- 工程會
-
原則
- 地方基於原則調整
-
甲乙雙方負損害責任
-
契約生效日
- 決標日次日
- 也有簽約日
-
64
-
政策變更
-
廠商履約反而不符合公共利益
-
報上級機關
- 終止 解約
- 補償廠商損失
- 定金
- 不包含預估獲利
-
預算未核先行發包
-
延續性計畫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採購
配合審議預算時程並避免採購空窗。
- 加註文字:「新台幣○○元正之預算已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新台幣○○元正尚未經立法程序。預算案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標的為:○○,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
- 招標文件必要時得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
- 分支主題 1
- (1) 洽請廠商展延投標文件有效期,同意展延者,
- 決標予該廠商。
- (2) 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有效期,不同意展延
- 者,不得逕行決標予該廠商,並應發還押標
- 金。
-
65不可轉包 可分包
-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 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 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 招標文件可以空白不要寫 避免寫全部
-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 例如 紀念衣服的製作
-
66條 轉包責任
-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
很特殊 是沒收全部的保證金
-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
- 外加停權101條
-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 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 負責人變更不算
- 公司名稱改變 代表人不變 不算
-
67條分包
-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 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
細則第89條
-
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
- 例如防水廠商
木造廠商
記得審查是否被停權
-
68條
-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
70條品質管理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
分支主題 2
- 開工前,廠商應將相關人員之登錄表提報監造單位、機關審查;核定後,
- 由機關登錄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 查驗隱蔽部分
- 可依採購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於履約過程辦理分段查驗,並將其結果供期末驗收之用。
- 依廠商履約情形分次付款者,採購法並未規定各次
付款前均應辦理驗收。
- 分段查驗,不適用監辦規定。
-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工程品質及進度
- 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
70-1
- 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