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对象
作品
特征
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作品应当有独创性
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等视听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 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性质
行使一次就穷尽
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的发表权
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
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
若作品的产生与第三人有关联,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署名权
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
要点
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
作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在其创作的作品上署以非作者的姓名 ,都是无效民事行为
署名彰显作者与作品联系的事实
不因时间推移而改变
不因世事和法律的变迁而改变
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
不等于没有或放弃作者身份
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
不等于不享有或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以作者隐去姓名为由否定其作者身份,今儿剥夺作者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违法的
修改权
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
由于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作品形式的改变
纯表现形式的改变
修改权很难对抗物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只及于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
作品收回全(我国未规定)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我国只保护狭义上的复制
以同样形式制成成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关于临摹的问题
发行权
是指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复制件的行为
要件
只要提供的方式合法
作品元件或复制件发生了转移
类型
出售
出租
散发
张贴
赠送
出租权
国家公共图书馆的“公共借阅权”也属于出租权的一种
电影和计算机软件,条约要求成员国提供保护
对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则成员国有权依国内法规定
有关条约
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展览权
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想公众展示的权利
展览权行使的规则
展览权赋予原件物权所有人享有
如果美术作品或摄影等作品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肖像,著作权人形式展览权还要受到肖像权人权利上的限制。
如果上述作品内容涉及第三人隐私,就要注意到形式展览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著作权人如果未经肖像权人、隐私权人的同意而公开展览美术、摄影等作品,则构成对肖像权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表演权
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
包括
直接表演
诗歌
戏剧
音乐
舞蹈
曲艺
杂技艺术
机械表演
是指先将直接表演录制下来,保存在相应的物质载体之上,然后再利用机械设备再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
行使
授权他人以各种方式公开其表演作品
授权他人表情眼其作品并将表演通过电台或电视台即时或择时传播
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并将表演录制成录音录像作品予以复制发行
作品的表演被制成录音录像作品发行后,该复制件的高卖人对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
将表演的录音录像复制件用来出租的行为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放映权
面向公众
不问是否盈利
著作权人因放映而获得的利益,都是和放映者以约定的方式确定的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通过新的创作和相应的技术加工,将原作品音译表现为视听作品的行为。
改编权
性质
再创作
辨析
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
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原作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
改编者将作品经再度创作赋予新的形式,改编者对这种新的形式拥有新的著作权
行使
原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将自己的作改编的权利,也可将这种权利授予他人
对未经许可而实施的上述行为,著作权人有权依法禁止
改作以后完成的电影等视听作品,改作人依法享有新的著作权
如果对新作品进行三度创作,应当受到原著作权人和再创作著作权的双重授权的制约
翻译权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地位与原作的著作权地位相当
双重保障机制
汇编权
著作权人就自己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增删、选择、组合、汇集编排的权利
行使
作者汇编自己的作品,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汇编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
如果汇编他人作品,应取得原作者即汇编权人的许可,汇编者可因此对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没有回避权可言
注释权和整理权
注释权是被注释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注释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著作权的取得
实质条件
以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唯一法律事实
形式条件
自动保护原则
作品一经产生即产生著作权
不要求发表
无须在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著作权的期间
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的保护期一直到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提供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
认定
署名
自然人(公民)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归属作者
作者以外的也可获得著作权的情况
电影作品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两种情况
合同订做人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作者死后,受让人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特殊规则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具备的要素
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
在创作过程中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
作品达到法律的标准
行使规则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著作权享有之原则
作品不可分割
财产共同共有原则
协商一致共同行使
协商不一致
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组织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
但所得受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作品可分割
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与非职务作品的差别
在创作过程中,作者与他所服务的机构存在着劳动关系
特征
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
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行使规则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
作品完成的两年之内,未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
作品在完成两年之后,单位仍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无偿的使用该作品。 但作者许可第三人的时候,不必经单位同意。 但所获得的报酬仍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分配
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按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创作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行使规则
汇编他人的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被汇编的作品的著作权不因被汇编而受到影响
汇编无著作权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仅就其涉及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
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也归为汇编作品
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
定做作品的著作权
定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定作人和作者通过合同约定
不得已控制物权对象的方式来维护著作权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群
导演
编剧
作词、作曲
摄影
行使
“作者群”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
作者群与制作人在财产权的关系上,可根据劳动合同解决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
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邻接权
邻接权的概念
表演者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固定、直接播放或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复制其录音制品和进口、发行该录音制品的未经授权的重制物的权利
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转播、固定和复制其广播节目的权利
表演者权
表演者的概念
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 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表演者所表演的作品是在原作基础上演绎的作品
双重许可制
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
类似署名权
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不直接的歪曲,也侵犯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取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路西那个,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权利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期限
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音制品作者的权利
录音制作者
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录音制作者与著作权人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若使用演绎作品
双重许可制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音制品制作者与表演者
订立合同,约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向表演者的付酬标准和方法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自己复制发行其制品的权利
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制品的权利
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享有录音制品的机械表演权
取得报酬
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取得报酬
保护期限
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的第50年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已经发布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适用于除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之外的其他各类作品
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应当取得制片人或录像制作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有控制权,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转播,也不得擅自将这些节目录制以及复制这些录制品
出版者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合同的内容
专有出版权
没有明确具体内容,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删节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特点
1.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是在约定的期间和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人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
2.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可超出合约的范围
被许可人不得以违背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
被许可人不得将这项权利转移给第三人,否则也超出了许可使用的范围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保障演绎作品中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主要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必须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
许可使用的权力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 著作权人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的转让
特点
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从而受让人成为该作品一项、几项或全部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
受让人受让权利,而并非原物,如果利用原物,还必须返回给原著作权人或原件的合法所有人
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严格的区别
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
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
著作权的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
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继承标的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
作者死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保护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
如果作品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接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合作作品
合作作者之一去世之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担保
信托
破产财团
强制执行对象
离婚时如何分割著作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承担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和他方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错是构成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
免除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不可抗力
当违反合同的义务是由另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应免除违约方的民事责任
约定的免责条件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
实际履行
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
著作权合同的调节仲裁和诉讼
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
著作权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即行使依法不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 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限制
仅限于学习研究欣赏
不能出版出租出借和作其他营业性的使用
仅限于个人,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家庭
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着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要符合“应用”的要求
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
媒体可以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关于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在线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
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布的
符合“引用”的数量和比例限度
在报道中应当注明被引用的作品出处
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将获,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
为学校可是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教学只能是面授教学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作品仅限于本馆馆藏
无论是否发表,均可作此种复制
复制的目的仅限于本馆陈列和保存的版本
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众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为少数名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翻译作品的发行仅限于国内
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新的独立的著作权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盲文的翻译人也应当享有新的独立的著作权
上述对著作权人的权利12个方面的限制规定,同样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人、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定许可使用
概念
以某些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许可费,斌滚中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 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制度。
制度
向杂志投稿,除声明之外的
广播电台、电视台
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材
强制许可使用
由主管著作权事务的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 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 对某些手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予以许可、收取相应的报酬, 并向著作权人分配的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是信托关系
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再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窃他人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 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板式设计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或者录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形式
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
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淡出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