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決定當事人間法律行為所生債
決定爭端是否以仲裁/訴訟方式解決 = 仲裁協議
訴訟上(外)達成變更準據法合意
未影響
第三人權益
訴訟程序
尊重意思自主
決定何國/何法院管轄 = 管轄合意
方便當事人訴訟中相互妥協
非為擴大中華民國法律適用
限制§31
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
其他時間合意
合意適用它國法
視為原訴訟標的因和解契約成立而消滅